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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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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8-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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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了宪法、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一般法律都是常务委员会制定)。
法律的起草部门一般是相关的一个或多个部委,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的起草单位是建设部。
很多“法”,只是一个概括,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就有了---
条例、办法、规定、细则---
国务院制定“条例”
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城市)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
国务院各部委局、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城市)制定“办法”(处理方法,上级对下级的指导性)、“规定”(强调预先)、“实施细则”(对“法”“条例”进行可可操作性解释)。
例子: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了适合本区域《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北京市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了可具体操作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以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广义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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