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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逐条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作者:张功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点评:应该被扩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统医药法”,以便于对进入我国境
内的所有传统医药进行法制化监管。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公众健康,
制定本法。
点评:任何学科都不可能以法的形式来确保它的“继承”、“弘扬”“扶持”
和“促进”。更何况“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发展,未必能保护公众健康。事
实上,中医药一直在为我国的医疗卫生工作添乱。其中,添乱最多的是中草药注
射剂和中草药插手预防医学领域,干扰我国的防疫抗疫工作。
第2条 中医药是我国医学体系的特色与优势,是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是国
家医药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和增进公民健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点评:自吹自擂、空话连篇。不像法律条文,倒像当年的“革命口号”。
第3条 国家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扶持和保障
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点评:中医和西医不可能并重。过去实行这一方针,已经给我国的医疗卫生
事业带来了严重后果,累积了相当多的社会问题。现在应当理直气壮地废除这个
方针。
第4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其自身的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坚持继承创新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坚持统筹规划,促进中医药
全面协调发展;坚持中西药相互学习,鼓励西医学习中医,促进中西医结合。
点评:规律问题是一个学术问题。法律不可能将学术问题固定下来。所谓
“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也是法律不可能解决的。至于“促进中西医
结合”,历来就有争议。西医说,中医与西医能不能结合,不要勉强。铁杆中医
说,中医本身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需要与西医结合。目前热衷于“中西医结合”
的是那些三流以下的西医和尚未修炼成正果的中医。以法的形式把“中西医结合”
固定下来,势必压制学术争议。
第5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中医药发展,协
调解决中医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点评:字里行间是想将现有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升格为正部级单位,脱离卫
生部,搞独立王国。
第6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中医药,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
助、投资中医药事业发展。
点评:国家没有必要为中医药承担“化缘”的义务。所有吸引外资和鼓励民
间投资的政策和法律,应当举国一致。政府完全没有必要为中医药的发展搞特殊
化。
第7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
点评:中医药在国际上制造的医药灾难和国际丑闻太多了。倡导“科教兴国”
和“科学发展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没有必要推动不科学的东西走出国门,
以维护我国的国际荣誉和信誉。
第8条 对在中医药发展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点评:前面几条是“要钱”“要地位”。这一条是赤裸裸地“要荣誉”。整
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送审稿,全都是围绕这三个目的展开的。
第9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药创新体系和生产,流通体系建设。中药的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归根结底,还是伸手“要钱”。自己本身就是“中医药法”,不把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具体地规定下来,却要来一个含
含糊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真实用意何在?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10条 中医药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
下,应用相应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
点评:这样的话没有实际内容。把这样的话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是不是没
话找话?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服
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中医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发挥其
在中医药学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点评:又是要钱,要地位。人民群众不选择中医,单靠政府强调和扶持又有
什么用?既然中医中药那么有特色,那么有优势,那么不可一世,为什么人民群
众不优先选择中医药看病,这难道不值得反思吗?此外,中医药界最好别谈学术。
学术的核心是用事实和逻辑讨论问题,对现有的东西展开批判和质疑,以促进学
术进步,而不是奢谈所谓的“继承和创新”。“学术”本身意味着研究。它的首
要目的是追求真理,既不是一味地“继承”,也不是一味地“创新”。中医界连
“打通任督二脉”都叫做“继承”与“创新”了。可见中医药的“继承”与“创
新”是什么货色。
第12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其规模和能力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要求,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应当坚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相关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点评:自己本身就是“中医药法”。中医药的质量保证和医疗安全问题,应
该是这个法律立法的核心。为什么不致力于综合性地解决中医药的相关法律问题,
还要依据额外的“法律、法规、规章”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13条 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提供的
医疗服务应当以中医药为主。
中医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性化的中医辨证论治;
(二)中药治疗和中药调剂、中药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
(三)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
点评:中医药机构究竟能提供什么服务,既不需要,也不可能由法律规定下
来。所谓“个性化的辨证论治”,实质上是一种无规无矩、无法无天、无传无统
的“非标准化治疗”。将“个性化的辨证论治”合法化,实质上是为这些胡作非
为的“非标准化治疗”提供一把法律的保护伞。这样的法律如何能够保证医疗质
量和医疗安全?
第14条 中医医疗机构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开展中医服务的,应当有利
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点评:这是中医药界的“内部事务”,与选择和接受传统医药服务的普通老
百姓没有关系。所谓“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是中医生们自我标榜出来的。它们未
必确实,也未必就好。依我的体验,点眼药水治疗“红眼病”,就比服用具有
“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中草药偏方和秘方好得多。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全科医生学习和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
发病。
乡村医生应当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防治常见病和多发病。具备中药材知
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可以自种、自采、自用地产中药材。
点评:西医生不得跨行使用中医方法。反之亦然。这已经形成法律。本条文
与我国现行的法律相抵触。
此外,“全科医生”这个词的中文翻译错了。它的原文表达是general
medicine(广义医学),与special medicine(狭义医学)相对应。广义医学包
括心理学方法和社会学方法。狭义医学是不包括这些方法的纯科学方法。所以,
广义的医生当中包含了“心理医生”。狭义的医生则不包括“心理医生”。如此
而已。我们中国人所讲的“全科医生”(眼、耳、鼻、脑、内、外、妇、儿、心、
胸、肝、肺、肠胃,全懂),实际上是不可能的。正确的要求应当是,社区医院
和乡村医院的医务工作者应当能够针对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性疾病,熟
练地使用常规医学(conventional medicine)方法看病。社区和农村流行的常
见病,许多都具有自愈性。但被误诊的可能性也相当高。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
是,各级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使用常规医学方法看
病的业务培训,制止中医在常见病、多发病和地方性疾病问题上搅局,以免延误
病情。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将中医预防保健服
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
中医医疗机构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点评:预防医学不只是涉及个人的生命安全问题,而是涉及民族的危亡问题。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中医药具有疾病预防功能。因此,应当坚
决彻底地拒绝和制止毫无科学依据的中医药插手防疫抗疫。中医药要推广“养生
药”或“补药”必须遵守国际通行的“无伤害原则”。
第17条 国家加强中医药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涉及医疗安全、质
量和中医药保护的技术要求。
点评:中医药标准体系建设是中医药自己的“内部事务”。人民群众关心的
是“重金属入药限定标准”“有毒中药材监测与报告制度”“中成药质量监测与
控制标准”,等等。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卫生机构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治疗和水平进行评价。
点评:周朝的时候就已经有这样的评价了。可是,这样的评价不科学。不但
不同医生面临的疾病种类不相同,而且同一个医生接诊的病人也不相同。它们没
有可以进行同质比较的逻辑基础。在国家法律文件中,规定出这种不科学的检查
项目,实在可笑。
第三章 服务体系
点评:为什么要把中医药服务与服务体系分开写?
第19条 国家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保障公民享受中
医药服务的权益。
中医药服务体系由中医医疗机构和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组成。
点评:现有的中医医院82%靠西医项目或科室外包维持。社区中医诊所靠制
造假病历套取医保费用维持。这些都是公开的秘密。现有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尚且
如此,还去创办“覆盖城乡”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写出这样的法律条文,如果不
是为中医药腐败撑一把保护伞,就是痴人说梦。
第2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
药服务资源,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点评:就我所知,县级中医机构既是县政府的政治包袱,也是县政府的经济
包袱。政治包袱来自中央政府“捍卫中医”的错误政策。经济包袱来自这些机构
服务能力低下,纯靠县财政把它们养起来。
第21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中医医疗机构和其
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一) 设立相应规模的功力中医医疗机构;
(二) 综合医院和具备条件的专科医院设置中医药科室,配置一定比例的
中医病床;
(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药科室;
(四) 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点评:中医药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适者生存,不要盲目扩张。
现有的中医机构都维持不了,实在没有必要再增办这些只能造粪的乞丐机构。
第22条 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
中医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方
面享有同等待遇。
点评:整个法律草案就是个“待遇问题”。
第23条 申请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但对开设仅提
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准予设置。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点评:中医机构的设置要遵守“无伤害原则”,“照章纳税原则”和“节约
自然资源原则”。因此,中医药机构设置不能由中医药管理局一家说了算,工商
局、税务局、环保局、国土局、卫生局都应该理直气壮地管起来。
第24条 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设置标准。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合并、撤销或者改变性质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点评: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中医机构既无须由政府设置,也无须由政府撤
销。建议政府,从今往后不要再包养中医中药,更不要做中医中药的“当事人”。
第25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推广和运用
中医药适宜技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以县级中医医院为主要依托,建立中
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基地。
点评:如果我是县长,我会这么回答:“对不起,各地有各地的经济增长点。
既赔本又害民的事,我们不干!”
第2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卫生应急体系中加强中医药应急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和传染病疫情,
发布中医药防治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发布的中医药处方预先调剂或者煎煮汤剂。
点评:中医能够“应急”?谁相信?急性心脏病发作,舌根下含服硝酸甘油,
5分钟就可以见效。如果用中药,只怕是药还没有抓回来,人就已经死了。
第27条 国家发展包括中医医疗、保健及中药服务等在内的中医药人员队伍,
保护中医药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医药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提高
中医药人员的社会地位。
中医药人员应当热爱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中医药学术,恪守职业道德,遵
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
点评:政府只能平等地保证每一个公民凭借自己的劳动技能和身体状况,享
有平等的劳动机会,并从这些劳动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国家不可能单
独为中医药从业人员提供“工资”“福利”“保险”方面的法律保证。至于中医
生是不是“热爱中医药事业”,国家法律实在是管不了,也实在无法界定。况且,
中医生不热爱中医药事业,未必就可以给人家扣一个违法的帽子。
第28条 国家实行中医执业医师分类管理。
在中医执业医师类别中设立传统中医师。传统中医师应当按照注册范围开展
中医相关诊疗活动。传统中医师资格考试及执业注册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
门制定。
点评:中医既无传也无统,既无规也无矩,根本不可能举行任何合理的“行
医资格考试”。建议政府全面取消中医药执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台湾已经取消),
改由中医药行业自行认可。李时珍可以编书,行医却不行。他“高考”落榜以后,
原本打算行医,但是同行不认可,被同行逐出了医行。只好躲进书斋去编书。估
计,要李时珍参加我国的中医药资格考试,可能会得很高的分。至于要他行医,
究竟是什么水平,恐怕就只有天晓得。
第四章 继承创新
点评:“继承与创新”问题,从来都是学术问题,不可能由法律去规定。况
且学术的真正意义在于追求真理,而不是在于“继承”与“创新”。通过法律手
段,规定某某为“中医传人”或“国医泰斗”,都是自欺欺人,非常滑稽的。现
在活着的中医生要记住一条,没有你们和你们自以为是的秘方秘诀,地球不但会
照样转,而且整个世界会变得更加清明,人民还会变得更加幸福。前些年,我国
民众的心理状况是“明知菩萨不灵,又生怕把菩萨给砸了”。这些年来,我们砸
了中医界那么多的菩萨(包括李时珍、张仲景、金元四大家、邓铁涛、林光常、
张悟本),人民照样生活得好好的。(附带说明一点,鉴于本章的内容立意荒谬,
且具有共性,恕不再逐一点评。)
第29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学术的继承与创新;建立保护继承、促进创新的制
度。
鼓励中医药学术争鸣,支持学术流派发展。
点评:中医是无传无统无规无矩的东西。100个中医生可以有120个“流派”。
所谓“中医流派”实际上是“中医做派”,没有实质性的差异。
第30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制度。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我国人
民经长期实践积累、世代传承和创新发展形成的,具有中华民族文化特征的中医
药理论、技术和方法。
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享有继承使用的权利,并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获取和
利用依法享有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权利。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会同中医药专管部门制定。
第31条 国家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遴选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
建立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医药学术
传承项目,认定传承人,并为其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
点评:再说一遍,别以为世界上没有中医,地球都不转了!
第3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古籍文献、历代医家和当代名老
中医药学家的学术思想与诊疗经验以及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研究、利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献具有研究和应用价值的中医药文献、秘方、验方、
诊疗方法和技术。
第3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科研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支
持中医药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建设。多渠道投入资金,加强和促进中医药科研工
作。
鼓励跨行业、跨地区和跨学科的中医药科研协作,支持中医药科技资源整合、
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结合。
第34条 中医药学术创新应当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以提高临床疗效为核
心,注重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展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开发研究。
第3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健全中医
药科技服务体系。鼓励和扶持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和技术推广等中介活动。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点评:创办中医药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史上的最大耻辱,也是中华民族的最
大不幸!
第36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事业发展需求、规模适宜、结构合
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完善院校教育、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
教育制度,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和城
乡基层中医药人员培养和培训,鼓励开展高层次中西医结合教育。
点评:关键是,当前的“学院派中医”根本不被社会认可。中医药大学毕业
生只能做“药代”。谁来承担这些责任?
第37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
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现代教育方式与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注重中医药文
化素质的提高。
点评:别再自欺欺人了。中医药大学究竟害了多少年轻人,参与起草这个法
律草案的,难道真的不知道?
第38条 中医药院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及教
学评价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征。
中医药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专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中医
药教育机构和中医药专业设置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制定。
设立中医药专业的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建
立临床教学基地。
第39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鼓励具备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作为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带徒授业,培养中
医专业技术人员。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以申请参加传统中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
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中医药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应当积极利用师承方式,传授中医
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
点评:所有师承教育都不应该由国家办。
第4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制
定继续教育规划,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加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基
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
续教育创造条件。
点评:就我所知,许多县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任务,尚且力不从
心(缺钱),还能办“中医药教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应当先把中医药大学毕
业生找不到工作的问题解决好。否则,没有资格对县级以上政府指手画脚。
第41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应当体现
中医药特点,建立以中医药实践技能为主的评价标准。
点评:是不是还要把中医药大学的《教学大纲》也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世界上还有这样荒谬的立法吗?
第六章 中药发展
第42条 国家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动态监
测和定期普查,建立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种质基因库、保护区和抚育区,鼓励药
用野生动植物实现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
相关研究。
国家实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分级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制度。具体保护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点评:要使用野生动植物资源,首先应当确定它具有不可替代的营养价值或
药用价值。像活熊取胆那样的企业,既残害活熊,又对我国制药工业搅局,应当
坚决关闭。
第43条 国家支持道地中药材良种繁育和品牌培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
基地建设,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
点评:“地道药材”是一个欺诈性的概念。它专为无效的中医药方法狡辩而
设。事实上,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河北的茯苓与云南的茯苓是
不同的。
第44条 国家保护中药饮片炮制技术,支持应用传统工艺生产中药饮片,鼓
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研制中药饮片。
点评:任何药品生产都必须坚持严格的GMP标准,不能停留在“雷公炮制”
的水平上。
第45条 国家鼓励中药新药研制与生产,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安全有效
的中药新药研发。
国家保护传统中药制剂技术和工艺,支持传统剂型中成药生产,鼓励应用现
代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传统中成药。
点评:别吹得那么邪乎。中医药剂型设计根本就没有进行过任何科学论证,
也谈不上什么传统,只是从望文生义延伸出来的。“丸”与“顽”谐音,就以为
丸剂可以去顽疾。如此而已。
第46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利用传统工艺配制中
药制剂,对利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区别管理,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适应中医临床用药和中药新药开发需要。
点评:医疗机构自己配药,自己使用,滋生了相当严重的医院腐败,应当坚
决制止,不应当鼓励。
第47条 国家支持中药生产基地、物流基地建设,扶持中医诊疗设备研发
和生产,发展中医药相关健康产业,鼓励中医药产业资源整合,促进产业集群。
点评:按市场规律办事,不要用法律来约束。
第48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国际贸易,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涉及药用野生动植
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应当遵守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点评:要像保护我国石油资源那样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从今往后,
应当严格限制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出口。
第七章 文化与知识传播
第49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文化,将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国家文化发展规划。
点评:中医药文化是一种腐朽落后的文化。对于这种腐朽落后的文化,应当
重在批判和声讨,而不是重在传播。
第5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建立多渠
道、多形式的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教育和知识普及,新闻宣传和文化机构应当开
展公益性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
从事中医药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宣传中医药文化、传播中医药知识。
每年10月11日为“中医药日”。
点评:10月11日是毛泽东发表“中医药是一个伟大的宝库,应当努力发掘,
加以提高”题词的时间。原来,中医定3月17日为“国医节”,因为这一天中医
界发起了针对国民政府“废止中医案”的游行示威,使中医保持了不需要接受任
何审查就可以自由行医的权利。毛泽东不是医生,从来没有看过中医书。他本人
也不相信中医。1949 年,他曾经将中医描述为“垂死的事物”“一定要被新事
物取代”。一个从来没有看过中医书的人,是不可能真正知道中医究竟是不是
“一个伟大的宝库”的。如同一个从来没有到过北京的人说“北京很漂亮”是不
可靠的一样,毛泽东把中医吹捧成“伟大的宝库”也是不可靠的。但是,毛泽东
还算稳妥。他希望通过“努力发掘”去证实。这实际上等于说,未经发掘证实的
“伟大的宝库”是不算数的。这也如地质学家声言发现了一个伟大的矿藏,未经
开采是不能把这个“伟大的矿藏”当真的。可是,中医界从1958年开始就一直对
毛泽东的这个题词做断章取义的解释。片面强调“伟大的宝库”那一端,却始终
慑于通过“努力发掘”去证实它。事实上,从1958年到现在,中医界还没有发掘
出一项成果可以支持“伟大的宝库”那个论断。由此可知,中医界试图将这个日
子定为“中医药日”,无非拉大旗作虎皮而已。
第51条 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
持科学精神,反对和抵制伪科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中医药名义从事有损公
共利益的宣传活动。
点评:总算说了一句人话。可是,谁代表“科学的”中医?那些中医是“伪
科学的”中医?比如说,刘维忠鼓吹的那些东西,是“科学的”中医呢,还是
“伪科学的”中医呢?
第52条 中医药图书或音像制品的出版,应当经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
定。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等宣传的,
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点评:别神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在中医药界内部,也有许多人不
买这些“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账。
第53条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中药生产经营企业等
中医药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建立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的价值观念体系、
行为规范体系和环境形象体系,继承、创新和传播中医药文化。
点评:中央政府出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导,各地支持,副省级领导压台
助阵,在全国连续搞了三年“中医中药中国行”,喋喋不休地自吹自擂,效果怎
样?至少在湖南,开幕式同时也是闭幕式,根本没人理会。这样的宣传伎俩也要
用法律规定下来?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点评:所谓“保障措施”就是敲诈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勒索措施。
第54条 发展中医药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发展提
供政策支持与条件保障,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设立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机构。
点评:只有愚不可及的傻瓜政府才会去承担发展中医药的责任。中医药能不
能发展,完全是由市场决定的,政府担不了这个责。
第5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发展需求,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医药发展专
项规划。
点评:社会需求决定市场。社会需求萎缩,中医药市场自然就会萎缩。难道
还要政府向全国人民下达中医药消费指标不成?
第5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中医药投入,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中
医药事业支出,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实行倾斜政策。
点评:你看,中医药界再次试图通过立法,死皮赖脸地要钱。谁不给钱,谁
就违法。可见,中医药除了鲁迅先生所描述的一副“有意或无意的骗子”嘴脸之
外,还有一副臭不要脸的乞丐嘴脸。
第57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中医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公
布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中
医医疗机服务价格时,应当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疗机构提供中
医医疗服务的积极性。
点评:随行就市的东西,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固定么?你们卖6万元一盒的
安宫牛黄丸,谁给你们价格约束了?
第58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
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和基本药物政策,应当充分考虑
中医药特点,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利用。
点评:除中国外的所有其它国家,居民消费传统医药均由商业保险提供报账
服务。建议中央政府尽快取消对中医药消费的医保报账。
第59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产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产品研制、技术推广
和中药材生产,保护、扶持中药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对优质产品
在定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点评:政府没有理由为任何中医药企业设置任何特权。什么“老字号”,
“驰名商标”,都应当到市场上去检验!该死的东西总是要死的。让该死的东西
去死。这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所决定的。
第60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
参加:
(一) 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等机构的评审评估;
(二) 中医医疗、保健服务质量评估;
(三) 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四) 中医药新技术的评估;
(五) 中医医疗损害和中药不良反应的技术鉴定、评估;
(六) 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价;
(七) 中医药机构、人员、技术的资质资格认定;
(八) 其他需要评审、评估、鉴定的事项。
点评: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干预这些事情。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6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规定,负责中医药
监督管理工作。
点评:监管什么?监管政府是不是落实了你们所要的荣誉、地位和金钱了。
对不对?
第6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中医药服务情况进行
重点监督检查:
(一) 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情况;
(二)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配置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情
况;
(三) 中医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情况;
(四) 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使用情况;
(五) 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应当责令改正。
点评:西医有组织的科学监管有六个层次。中医药连监管的内容都是一笔糊
涂账,政府如何能够监管?
第6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指责时,有权进
入被检查单位,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中医药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点评:一边躲躲闪闪地说“加强监管”,一边又以“保密”为由逃避监管。
第64条 中医医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
督。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医药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中医药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点评:言外之意,哪一届政府给钱给少了,就举报那一届政府。整个《中医
药法》就是鼓励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劫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点评:不要脸的“法律责任”。
第65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点评:你看,给钱给得少的领导,要被中医药界抓起来坐牢。这难道不是恶
法?
第6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
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点评:县长们要小心了。这个法律一颁布,你们就得听中医药的命令:“拿
钱来!”否则,就可能面临撤职和下大狱的惩罚。
第67条 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从事中医药服务活动的,
由中医药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你用什么标准来定义“擅自开办”?
第68条 传统中医诊所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中医药服务以外的
药品和技术的,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点评:驴唇不对马嘴。本法第23条根本没有这样的内容。
第69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
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由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性质的部
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点评:好家伙!县长和市长连撤销一个中医药机构的权利都没有了。
第70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中医药知识产权流失或侵害中医药传统知识
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这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在,没有必要用
这种威胁的口气要挟政府首脑。坦率地说,中医药那些个文化垃圾,只有那些愚
不可及的人才会拿去当至宝。别以为“五藏六府”的东西都是宝贝。
第71条 以中医药名义进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宣传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或者骗取财物,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总算说了一句对人民群众有用的话。整个《中医药法》草案,就这一
条是正确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72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主管部门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点评:卫生部设了中医司,并列于卫生部又设了一个从来没有承担过管理职
责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这样的机构设置合理吗?
第73条 民族医药参照本法执行。
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促进民族医药发展的规定。
点评:外来的传统医药归谁管?瑜伽害了人。奥兰特关节活素明显蕴含了保
健欺诈。这些东西用什么法律来管?
第74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点评:是不是要用法律规定,军队应当带几卡车中药去打仗?
第75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点评:“施行”是一方针对另一方的。法律应该是公平的。它赋予每一个公
民以相关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谁对谁“施行”这个法律的问题。
(XYS201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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