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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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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了(1994年2月1日前公开以夫妻身份同居的承认),当然以后应该不存在同时几个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的情形了。
我发现司法解释没有你自己的理解有用,你太牛了。实际上你只是在为自己狡辩而已。我回答你一下吧:
问题一:如果以登记为准,那么同时有几段事实婚姻的人固然不会犯重婚罪,而且任何一段事实婚姻都会被承认。是不是这个结果? 同时存在的几段事实婚姻,都以夫妻名义生活,但从不登记,任何一段闹起来的时候,法律还承认.


回答:

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了(1994年2月1日前公开以夫妻身份同居的承认),当然以后应该不存在同时几个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的情形了。该网址不再展示


问题二:其实你我争论的焦点已经偏了,你强调的是现有的司法解释关于重婚罪认定的标准,而我强调的是现有的司法解释认定标准已经偏离了法理和逻辑,而不是否认现有司法解释的存在。重婚,含义非常明确,指重复婚姻或者重复结婚。而现在司法解释把某些婚外情同居也界定为重婚,那么实际上就是认定此类同居也是婚姻,也是结婚,否则就无所谓重婚。而认定何为结婚,何为婚姻,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内容

回答:就本次讨论,重点不是你所谓的法理和逻辑,而是你说的改行为不应该判重婚罪,暂且不管法理和逻辑,司法解释就在那里。难道案件的审理依据的不是司法解释?
再说法理和逻辑,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解释至今也没有变化,与婚姻法中事实婚姻没有关系,你要明白婚姻的概念,婚姻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两种,法律婚姻是合法登记的,事实婚姻前提是双方都无配偶,如果有配偶则为事实重婚,不是事实婚姻。
对于你说的,何为婚姻,这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内容。你这又是信口胡扯,就向你信口说的法律里没有“同居”概念一样。相反,实际上婚姻法并没有对婚姻做出明确定义,
我 国1980年《婚姻法》、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均无明确的规定。目前通行的几种教材给婚姻下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有一点却为各家所采纳,即都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强调婚姻须合法,换言之,即只有合法才能成其为婚姻。比如: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婚姻法学教程》认为:“婚姻,是人与人之间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两性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在爱情基础上合法的自然结合。”[1]这一概念强调婚姻是“合法”的结合。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婚姻家庭法教程》给婚姻下的定义是:“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2]这一定义也强调婚姻是“依法缔结”的。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婚姻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婚姻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婚姻法》在给婚姻下定义时均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3]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定义中没有直接限定“合法”为其内涵,但是,在下文中解释“当时的社会制度”时,都认为:当时的社会制度,“在原始社会”为“当时的习惯”,“阶级社会产生后”则为“当时社会的法律制度”。[4]经这样一解释,事实上“婚姻”也必须是“合法”结合
(此文由清流漫石在2012-07-10 09:28: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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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0 09:14:0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8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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