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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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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和解释。光依靠法律正文会有很多歧义,法官断案靠的是这个。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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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
目录
含义
特征
重要性
发展 保障手段
合理限制
完善途径
司法解释存在问题 1、司法解释重视主观解释。
2、司法解释无法形成独立性。
3、司法解释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4、司法解释不是最佳手段
5、司法解释不能替代立法
现状 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检察权介入审判权
缺乏稳固的解释
无普遍司法效力
形式
适用
意见和会议纪要
注意事项
展开 含义
特征
重要性
发展 保障手段
合理限制
完善途径
司法解释存在问题 1、司法解释重视主观解释。
2、司法解释无法形成独立性。
3、司法解释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4、司法解释不是最佳手段
5、司法解释不能替代立法
现状 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检察权介入审判权
缺乏稳固的解释
无普遍司法效力
形式
适用
意见和会议纪要
注意事项
展开 编辑本段含义
经济法律规章司法解释全书
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作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才能作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编辑本段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 1、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不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实质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机关有否司法解释权。二是由谁赋予其司法解释权。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这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而概念未表明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 2、司法解释的对象不明。司法解释的对象并不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标准的、明确的行为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尺度,它由严密的假定、制裁、处理三部分构成,其本身是明确的,毋需进一步说明。尽管多数法律规范仅表达了其中的两个因素,但只要法律适用者能从法典中找出法律规范,其本身必然是明确的。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司法解释小全书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项禁止性法律规范对禁止内容、触犯后果、负何种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明确无误、无需说明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强奸罪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办理强奸案件如何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办案中如何应用此条文中的第二、三款规定,以及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都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具体说明。因此,司法解释对象实际上是法律条文,而不是概念表述中的“法律规范”。 3、司法解释的含义不明。司法“解释”已不再是“解释”一词的原意,不能把司法解释简单地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说明的“文义解释”,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对法条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这部分司法解释满足了法院实现裁判的基本需要,是立法者与法律适用者的有效粘合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是司法解释最具活力的内容,是司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迥避,实质是回避了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 4、司法解释的效力不明。司法解释属有效解释,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它对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具有客观实在的拘束力,对于案件以外的人及其行为和事件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就是司法强制力,而这种强制力与法律效力并无多大区别。因为法律效力即国家强制力,而国家强制力的最终归宿仍是司法强制力。不承认司法解释的普遍司法效力是对现实状况的否认。而概念未提及司法解释的效力。 综观以上四点简要分析后,结合现有司法解释体制,可尝试给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
编辑本段重要性
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立法体系。然而,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立法不健全及一些基本法律的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编辑本段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立法体系已初步建立,无法可依的状况也初步结束,重要的立法已逐渐完备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继续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特别是由于司法解释本身也存在着一些内容庞杂,过于抽象以及与立法的界线不明确等问题,是否有必要进一步发展司法解释呢?不仅是在目前,而且在今后立法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解释仍然具有立法及立法解释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原因在于:
保障手段
司法解释是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手段。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适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客观事物纷繁复杂,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将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囊括无遗,相对稳定的法律面对千变万化的客观事物,往往显得捉衣襟见肘。法官手捧立法者通过严格程序制定的“莫如一而固”的法律,必然注意到立法时对新生事物的滞后性及社会一般观念、论理标准的变迁,在适用法律时,面对丰富多样的现实生活,有时显得一筹莫展。尤其是现阶段,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处于快速变动之中,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原有法律不可能概括许多新的法律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立法”也不可能完全及时地解决这些大量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掌握第一手情况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补充、修改和完善法律,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
合理限制
司法解释是对法官自由裁量的合理限制,也是保障公正裁判的重要内容。立法的疏漏以及规则过于原则和抽象,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法律控制法官的因素减低意味着各种随机因素对法官的影响加重,判决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其是在我国现阶段法官素质普遍不高,执法水平较差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的适用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无疑更会出现裁判不公的危险。面对此种状况,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加强司法解释,使法律规则具体、明确,法律漏洞得以弥补,并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的裁判活动的拘束,从而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障公正裁判,实现法的安全价值。
完善途径
加强司法解释是法律不断完善的途经。司法解释对法律完善的作用表现在,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对法律规则的完善所提出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透过诉讼活动反映出来,而法律规则只有透过司法活动适用于具体案件才能使其所应具有的价值得以验证,一旦规则与实际需要脱节,立法不可能及时修改,则需要灵活的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缺陷。另一方面,司法解释的运用为法律规则的制订提供了可靠的实证经验。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中所形成的法律规则,必然是在实际运用中行之有效的。多年来,我国司法解释的运用和发展为立法工作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经验,我国许多重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都大量吸收了司法解释的成果。司法解释也为法律规则在实际运用中的合理性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大量的司法解释也是我国立法取之不尽的宝贵资源。
编辑本段司法解释存在问题
1、司法解释重视主观解释。
中国现行的刑法实施者,也就是主体是法官,可是多数时候又会受到上级总站,或者其它部门,通过历史的解释,习惯于探求立法本意,对立法资料极其青睐。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法官尽量不自己解释刑法,遇到以前没有处理过的案件,许多法官都总是习惯性地感叹“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要是有司法解释就好了,我们也不会挖空心思去想了,而且最关键的是我们也不会承担任何风险,不会遭到别人的攻击,或者质疑。”如此我们法官的职业,他们对国家的法律是忠诚吗?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吗? 有些时候由于新生事物刚刚出现,而且确实又没有刑法条文,或者司法的解释,或者是受某一方面的需要,运用刑法惩罚犯过罪行的人,如果是出于某种需要,当然无可厚非,如果临时通过有关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协调,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重新立法,这样出台的刑法,是不是适应法律本身的功能,这就需要好好理解和推敲。 也就是遇到这些问题,即使没有刑法条文,迫不得已要对刑法做出解释,法官都并不首先去考虑刑法学理论上对类似问题是否有研究;如果有研究,存在哪些对立主张,这些对立的见解中哪些是合理的。法官在自己解释刑法时,对探讨立法者的原意情有独钟,对刑法规定背后存在立法者原意深信不疑,法官也会因为自己的职业道德,他们也会设身处地地考虑立法者的立场并人为地事实上重复立法者的行为,对刑法学者的理论阐释反而兴趣不大。 这样的结果是法官无法真正依据案情,或者刑法的本身功能,而对于犯罪者进行有效的公正的审判,而是大约,或者差不多就可以了,只要不超出原则怎么审判都是正常的。 但是,主观解释,探求立法者原意的解释方法的缺陷是人们早就认识到的。所以真正的司法解释,是源于人们对刑法的认可,而且确实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具有现实指导性,而且切实指导法官对棘手的法律条文做出科学的标准。也这远比自己没有标准胡乱猜测要好得多。我们也就期望中国刑法形成自己的特色,而且尤其在我们国家这种法制状况下,尤其需要法官站在一定的高度,才能杜绝减少刑法的滥用性。
2、司法解释无法形成独立性。
表面上有司法解释,有一个完整的标准,而实际上无意中向一线法官灌输了判决无需说明理由的错误观念。法官总是寄希望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解决疑难案件。一旦有司法解释,法官直接根据司法解释做出判决,而无需进一步解释判决理由。试问这样的司法解释,究竟真正能够起到统一性,而且符合所谓的标准,不会导致刑法自由量刑的危害。 其实在几乎所有的法官看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理由,就是上方宝剑,就是法官的标杆,这样法官往往在审理案件时,即使错了,那是上级的标准,与自己一点关系也没有,法官不会搞标新立异的事情。这样又减少了麻烦,而且还可以推卸责任,当然毫无必要再向被告人、辩护人详尽解释判决理由;而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时,也是不需要公布其理由的,有的解释明显是武断的。 由此结局就是,对于疑难案件的处理,很多时候是在不需要说明理由的情境下进行的,也不管被告人不服,这就是铁案标准。事实上,除了最高法院,许多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甚至基层法院都在以“答复”、“会议纪要”、“指导意见”的名义制定实质上的司法解释——定罪量刑规范,法官只需要依葫芦画瓢就可以了,他们不需要独立思考,也不需要更新刑法理论知识,不需要说明判决理由。你说这是法官的法律知识的更新了,还是时代真的让法律完善了。 我们可以这样说,这种司法解释,这种运作模式,由此培养了一些日益懒惰、缺乏风格、毫无理论底蕴的法官。在这些法官看来,既然判决不需要说明理由,刑法理论拿来干什么?你说这样刑法功能意义还很大吗?这样法官审判出来的案件能不能对社会具有危害性,我们不能想象的。
3、司法解释不能根本性地解决问题
司法解释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法律适用中的困惑。如同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不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一样,司法解释永远也无法解决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固有矛盾。在法律被遵守、被执行和被适用过程中,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与欠缺,使法律趋于完善。但是,与立法一样,司法解释作为人的认知基础上的法律再造,同样不能跳出立法本身所面临的窘境,在解决现有法律的漏洞和矛盾的同时,必然会形成新的漏洞、新的矛盾。
4、司法解释不是最佳手段
司法解释并不是实现正义的最佳手段。法律本身可能有漏洞,通过司法解释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立法上的漏洞,但是,司法解释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法”,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创制出来的新的法律规则。将纠纷发生以后创制的法律规则适用于已经发生的案件,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现代法治原则。
5、司法解释不能替代立法
法院的基本职能是司法而不是立法。现代权力分工的目的在于合理配置国家权力,在充分发挥不同的国家权力在调控社会生活的基础上,并使不同的国家权力之间形成某种张力,以使它们能够相互制约、相互平衡,防止权力本身可能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侵犯和损害。正是在这一理念下,才有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分,并分别交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在任何时候,司法权以及作为司法权的行使者的法院,其最基本的职能在于通过适用法律以制裁违法,平息法律纠纷。创制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的事务而不是司法机关的事务,法院不能超越自身职能的范围越俎代庖地代替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即便是承认法院通过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以完善、补充法律,这种完善和补充也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它也就不具有合法性。而一个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司法解释即便能够在短期内弥补法律的不足,填补法律漏洞,对一个法治社会这是无法容忍的。其对法治原则的背离,对法治所造成的危害都是无法估量的。 从实务上看,司法解释在个别时候非但没有解决法律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在消除既有矛盾和困惑的基础上往往是又增添了新的矛盾,新的困惑。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司法解释的作用,合理界定其在国家法治进程中的地位,使司法解释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良性运行。
编辑本段现状
现在司法解释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家行使,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司法解释不规范及其具有的一般性和抽象性,易造成司法解释过乱和越权解释。因此,确有必要改革司法解释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行使司法解释权存在诸多问题。
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因法律是各阶级、集团利益的妥协产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存在集团利益差别,难免各执一词,各行其是,存在互相扯皮现象,从而政出多门,令出多门,造成法律实施的混乱。
检察权介入审判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时对既与检察工作又与审判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独家解释。如1986年12月9日《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1987年8月30日《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1988年3月18日《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事故罪主体的批复》,1989年4月3日《关于在押犯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批复》,1990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联防队员能否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的批复》等等,这些司法解释既可认为是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也可以是审判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类似的司法解释,存在检察权介入审判权问题。
缺乏稳固的解释
检察机关享有司法解释权植根于什么?首先,如是基于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相应的检察权,那么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侦查、拘留、预审等相应职权是否也应赋予其解释法律的专项权力。公安部1984年11月8日专门发文指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今后凡涉及司法解释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为准,公安机关应参照执行……”,公安部的这一文件,已排除了自身司法解释权。其次,检察机关如是基于法律监督权,所谓法律监督权是指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的监督,检察机关自己解释法律,自己监督法律,势必使监督流于形式。
无普遍司法效力
法院的司法解释具有普遍司法强制力,而检察机关的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如果具有,岂不要求审判机关依侦查、公诉机关的“司法解释”去裁判案件?检察机关司法解释不具有普遍司法效力,就意味着对案件当事人和社会不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既如此,这种解释有多大存在的必要? 法院独家司法解释有先例可循。从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看,大多数国家只赋予法院以司法解释权,公诉机关是无司法解释权的。我国在1981年以前,检察机关也无司法解释权。195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理解法律问题的决议》规定:“凡关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可见,法院独家司法解释,还是有先例和依据的。
编辑本段形式
“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司法解释的4形式。 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 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 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 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注: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修正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确定“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司法解释的4形式,新增加“决定”的形式。
编辑本段适用
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编辑本段意见和会议纪要
1、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仅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4种形式。 2、“意见”虽然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但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不能算是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于司法解释性文件,没有作出是否援引的规定。司法实务中,司法解释性文件,是不能与法律条款一起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的。 3、“座谈会纪要”也只是最高法院众多文件中的一个,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有的普遍司法效力。 注:司法解释性文件指与司法解释有相同之处,但其不具备司法解释应有的制发程序、发文格式和法律效力等某些形式或实质特征的规范性司法文件。但未见到有司法文件或者理论著述给出定义。(本文所称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注:在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包括: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2、由于情况的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而需作出解释。 3、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而就某一类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 4、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行解释。
扩展阅读: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该网址不再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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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2 09: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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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点不对吧,比如你买了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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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涉及到财产转让,虽然金钱变成了车子,但是仍然在家庭之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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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再深一点,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买了房子,或者把房子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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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买东西问题不大吧,卖东西问题大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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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理论上应该是对等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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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是那个男的和小三侵犯了其妻的合法权益,不管是否恶意,这与普通的转让财产不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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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字节 阅读:747次 2012/07/06 00:38)
一个是赠与,一个是买卖,这两个相同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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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亏损不合算,想撤销的话,你可以告对方欺诈,当然需要有对方欺诈的证据。婚姻法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它与合同法是有区别的。本案主要适用婚姻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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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同样是一方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买卖和赠与行为应该使用不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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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和赠与也要有公序良俗限制。如果赠与时已经违背公序良俗,甚至伤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当然赠与是无效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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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婚姻法,婚后与他人同居的过错与小三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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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字节 阅读:978次 2012/07/07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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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1732次 2012/07/07 15:02)
没查到邱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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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06字节 阅读:561次 2012/07/07 15:32)
因重婚罪入狱邱晓华复出 其微博受3万多粉丝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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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112字节 阅读:978次 2012/07/07 15:44)
这个我看到了,但显然这不是正式判决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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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03字节 阅读:662次 2012/07/07 15:52)
你这句话什么意思?没有报道代表没判?他是2007年8月因重婚罪入秦城监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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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695次 2012/07/07 15:55)
我想看到这个消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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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79字节 阅读:632次 2012/07/07 16:01)
重婚可自诉也可公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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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692次 2012/07/07 1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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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1050字节 阅读:3666次 2012/07/07 16:17)
邱晓华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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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39字节 阅读:1776次 2012/07/07 15:59)
大哥,百度百科是网友自己写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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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阅读:651次 2012/07/07 16:05)
那如果新闻记者报道了判决,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记者写的?法院应该把判决挂在网上公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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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61次 2012/07/07 16:13)
大哥,新闻记者写判决报道应该是现场听,或者引用其它具体消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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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91字节 阅读:496次 2012/07/07 16:24)
这个算记者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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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55字节 阅读:592次 2012/07/07 16:28)
这个确实是记者写的,但显然不是判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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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235字节 阅读:429次 2012/07/07 16:49)
你的猜测很合理。不管怎样,重婚罪名是确凿的。这就够了。至于要探讨中国的司法环境,那还是算了吧。我认为他应该不会去登记,重婚罪不是以是否登记为唯一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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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51字节 阅读:701次 2012/07/07 17:01)
我认为这案子可能确实按重婚罪判了,但估计法院自己都觉得牵强,于是连宣判结果都不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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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536字节 阅读:2101次 2012/07/07 23:45)
搜到这篇文章,你看能不能满足你的需要。挺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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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34368字节 阅读:1442次 2012/07/08 00:40)
如果这篇文章广泛发的话,只能让人们同情此种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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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260字节 阅读:708次 2012/07/08 01:26)
法律是法律,同情是同情。也别拿旧社会说事,旧社会没有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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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89次 2012/07/08 02:33)
本来现在关于重婚的司法解释就掺杂了很多道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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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456字节 阅读:611次 2012/07/08 23:31)
唉。我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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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352字节 阅读:428次 2012/07/10 09:48)
我仔细看了一眼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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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472字节 阅读:591次 2012/07/10 14:32)
司法解释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律条文的补充和解释。光依靠法律正文会有很多歧义,法官断案靠的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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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24812字节 阅读:3294次 2012/07/12 09:48)
你一直在回避被赠与人的身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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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48次 2012/07/06 11:50)
法律上并没有小三这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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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42字节 阅读:1033次 2012/07/07 00:12)
看看重婚罪如何界定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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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40次 2012/07/07 00:14)
你查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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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33字节 阅读:605次 2012/07/07 00:25)
看看我另帖的链接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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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419次 2012/07/07 00:32)
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只要不登记,就不存在重婚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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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401字节 阅读:1345次 2012/07/07 08:45)
这是两回事吧?一个是明确未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一个是与已婚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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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39字节 阅读:1049次 2012/07/07 10:32)
另外,关于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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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625字节 阅读:658次 2012/07/07 11:03)
那是老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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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68字节 阅读:560次 2012/07/07 14:34)
就是不承认啊。你说的事实婚姻与重婚罪有什么关系呢?(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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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648次 2012/07/07 14:37)
与结婚的人以夫妻名义生活,老婚姻法也不认定事实婚姻。也是重婚。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说,但与重婚罪有啥关系呢?(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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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840次 2012/07/07 14:40)
老婚姻法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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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10字节 阅读:519次 2012/07/07 14:51)
同居不是法律用语?你真的看了婚姻法?看看第三条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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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627次 2012/07/07 14:53)
这就是中国法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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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34字节 阅读:621次 2012/07/07 15:05)
理由真多啊。佩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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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28次 2012/07/07 15:13)
同居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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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839字节 阅读:646次 2012/07/07 15:16)
按这说法,嫖娼也算同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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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56字节 阅读:770次 2012/07/07 15:28)
我真服了你了。看看同居的两个要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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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16次 2012/07/07 15:53)
你仔细想想,真能区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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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45字节 阅读:849次 2012/07/07 16:55)
我不会想这些。因为不会发生嫖妓被判重婚的事。如果探讨重婚和同居的区别,还有讨论的价值。重婚与嫖妓能联系起来,说明你的思路真的太广阔了。我自叹不如。(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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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710次 2012/07/07 17:19)
嫖娼和同居是没有显著界限的,同居和婚姻本来是有明确界限的,但给的定义模糊了两者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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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711字节 阅读:1214次 2012/07/08 00:21)
我真服了你了。麻烦你好好学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好吗?即使在老婚姻法下,事实婚姻也只是指双方都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我前面的帖子你认真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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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2489字节 阅读:1646次 2012/07/08 01:48)
你不觉得逻辑悖论吗? 没结婚的情况下,什么叫没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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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58字节 阅读:1013次 2012/07/08 10:16)
登记。事实婚姻是双方都没有做过婚姻登记,重婚是至少一方做过婚姻登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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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677次 2012/07/08 10:23)
如果以登记为准,那么同时有几段事实婚姻的人固然不会犯重婚罪,而且任何一段事实婚姻都会被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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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678字节 阅读:760次 2012/07/08 23:22)
新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了(1994年2月1日前公开以夫妻身份同居的承认),当然以后应该不存在同时几个事实婚姻被判重婚罪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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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3562字节 阅读:9868次 2012/07/10 09:14)
我建议你仔细看一下<<婚姻法>>第八条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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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737字节 阅读:2744次 2012/07/10 14:17)
不要为自己信口胡扯狡辩了。先说法律没有同居的规定,又婚姻法有“婚姻”的明确规定。被驳后现在又扯到“结婚”上去了。婚姻法保护的是合法婚姻(包括以前的事实婚),不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但不代表不处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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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879次 2012/07/12 09:44)
还有,开始说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刑法也应该改。被反驳后开始挑刑法258条的的“结婚”一词,说什么司法解释违法。那我问你,是不是这一条先天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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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231字节 阅读:2110次 2012/07/12 10:08)
法律条款都已经明明白白写那儿了,第三者的事明明写的是[结婚]两个字,你却死抱着那个狗屁不通的司法解释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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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839字节 阅读:898次 2012/07/13 01:00)
另外,刑法里从来没有同居算重婚的内容。同居未必是重婚。(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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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473次 2012/07/07 15:01)
没错,刑法只是说重婚罪怎么判,没说重婚罪怎么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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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61字节 阅读:613次 2012/07/07 16:12)
对啊。我国的法律条文都是很笼统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指导,司法解释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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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1293次 2012/07/07 16:21)
我国司法解释一贯很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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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70字节 阅读:554次 2012/07/07 16:34)
这个确实区分很困难。也给各地法院的判决留下空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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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36次 2012/07/07 16:36)
另外,重婚罪在刑法上有这条罪名;但婚姻法是不可能出现“罪”这个字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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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674次 2012/07/07 16:26)
另外,老婚姻法里的事实婚姻与刑法里的重婚没有任何关系。建议你再好好看看事实婚姻的定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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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433次 2012/07/08 02:46)
另外,老婚姻法里的事实婚姻与刑法里的重婚没有任何关系。建议你再好好看看事实婚姻的定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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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443次 2012/07/08 02:51)
即使你说的这个例子,与经销商也没有关系,经销商正当经营,没有合伙骗他老婆的钱。要找不痛快,只能把火撒在老公身上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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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34次 2012/07/05 20:59)
小三其实也没违法啊,撑死是道德方面的事,甚至可能是被骗. 要说违法的话,也是那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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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23字节 阅读:1053次 2012/07/05 23:18)
小三明知对方有配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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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ihu
(阅读:1406次 2012/07/05 23:22)
那么假设小三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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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46字节 阅读:962次 2012/07/05 23:27)
擦亮双眼吧。法律不会保护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或被欺骗,那只能起诉那个男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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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1023次 2012/07/05 23:38)
就本案来说,我倾向于龙锦二肖律的意见,房产归小三,赠予现金无效,需返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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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729次 2012/07/05 23:29)
我的感觉是,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赠与方是被胁迫或者被欺骗的,那么赠与行为都应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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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09字节 阅读:2002次 2012/07/05 23:33)
百度一下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解释,会找到答案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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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1398次 2012/07/05 23:40)
我知道现状,但有现实的案例同这个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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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67字节 阅读:878次 2012/07/05 23:47)
怎么判的?只要买房人证明自己当时买房的价格是公允的,没有恶意串通办理过户就没有问题。甲的妻子最多找找房管局审核不严的毛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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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1251次 2012/07/05 23:53)
你这个有点不对,买房人为什么要自证清白呢?再说他咋自证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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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582字节 阅读:896次 2012/07/06 00:03)
第一,购房合同要出具吧?法院会判断是否公允。第二,那个复杂案例法院判的没有问题。按照物权法规定,未过户产权还属于原房主,其子应继承,除非有,除非有确凿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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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96字节 阅读:925次 2012/07/06 00:16)
你的意思是只要房子未过户,所有合同是可以随时作废的,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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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86字节 阅读:1235次 2012/07/06 00:20)
我是这个意思吗?我不是说了要提供因房主原因未过户的证据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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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708次 2012/07/06 00:24)
老兄,人家就是找理由拖着,然后你作为无辜的买房人还得提供证据才能使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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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02字节 阅读:805次 2012/07/06 00:30)
那就哑巴吃黄连。合同不约定过户条款和赔偿条款,出了事怪谁?如果约定清晰,对方没有履行,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法院判决不就是讲证据吗?如果有确凿证据对方违约,即使当事人去世,也可以向其继承..(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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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2440次 2012/07/06 07:00)
即使没有约定过户条款和赔偿条款,但合同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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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
(163字节 阅读:717次 2012/07/07 09:03)
合同法上好像有一个有效期概念,如果超过了期限不主张权利的话,法律也未必能帮上你。(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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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1545次 2012/07/07 10:57)
哪房产证还有什么意义,什么证明,现在要我证明,我也证明不了我的房子就是我的钱买的。因为当时候很多是借的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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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老虎
(阅读:744次 2012/07/05 13:38)
活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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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titbeen
(阅读:512次 2012/07/05 13:38)
我个人认为:房应该是小三的,法官非要判赠与无效,也应当是判决小三归还当年赠与的购房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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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锦二肖律
(185字节 阅读:1163次 2012/07/05 13:53)
嗯 ,问题是现在成为了社会现象!!! 不能以这种婚姻法对个人加大伤害(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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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tea
(阅读:703次 2012/07/05 13:55)
那对原配的精神损失怎么算呢?(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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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aoma
(阅读:684次 2012/07/05 13:57)
有个问题不理解:你为什么认为应当是判决小三归还当年赠与的购房全款?当初赠与的是房子,那现在归还的也应该是房子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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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的屠夫
(阅读:902次 2012/07/05 14:00)
房子是小三买的.张先生只是出了钱.那就是赠与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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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锦二肖律
(127字节 阅读:1343次 2012/07/05 14:08)
你说得也对,房子不是一般商品,有过户过程,不像字画、金银财宝啥的。在这个问题上看来还真就看双方律师的水平了,判房子还是判房款都说得过去(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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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的屠夫
(阅读:608次 2012/07/05 14:17)
估计女方没想到会这么判。如果一口咬定是赠款而不是赠房的话,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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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732次 2012/07/05 14:31)
这不能参照善意第三人条款。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赠与是否合法。(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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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1141次 2012/07/05 14:05)
仔细看了一下原帖,你说得也有道理。房产是新购不是过户到小三名下,所以应该视作借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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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578次 2012/07/05 14:12)
您不觉得在这件事情上,那个男人更可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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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104字节 阅读:294次 2012/07/05 17:00)
赠与行为为什么会无效?(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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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食懒
(阅读:1007次 2012/07/05 13:57)
侵害到配偶的权益了,因为当初赠与的房款是夫妻共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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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猪的屠夫
(阅读:570次 2012/07/05 14:02)
法律是公平的么?法律怎么会是公平的呢?呵呵(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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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und
(阅读:770次 2012/07/05 13:58)
吴女士真是大房的楷模,应该加以推广,那章先生太不是东西了,简直是人渣,小三真是活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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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若缕烟
(阅读:627次 2012/07/05 14:14)
这男人不是东西,做了这样的事,估计大房,小三,儿子全都活得痛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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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食懒
(阅读:763次 2012/07/05 14:21)
一夫多妻制会不会好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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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tea
(阅读:721次 2012/07/05 14:45)
这男的缺心眼么,等自己儿子大了不向着自己亲妈么?看着吧,以后有好日子过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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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狮子王
(阅读:735次 2012/07/05 14:37)
关键岗位有自己的人,现在也不小了好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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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tea
(阅读:587次 2012/07/05 14:46)
16了,15岁才去的大奶家,他们家的事怎么跟TVB电视剧似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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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食懒
(阅读:1202次 2012/07/05 14:48)
孩子说带走养就带走养啊,这女的说什么也不能让孩子走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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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xh0522
(阅读:702次 2012/07/05 15:01)
她肯定没收入,法庭怎么判给她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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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食懒
(阅读:588次 2012/07/05 15:06)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当初做小三时有没有考虑正房的感受?自作孽不可活,不值得同情,这样判也有利于刹住这股歪风,支持这个判决。想不通的是居然还有很多不辨是非的同情这个女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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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niper
(阅读:1381次 2012/07/05 16:46)
您不觉得在这件事情上,那个男人更可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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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686字节 阅读:766次 2012/07/05 17:07)
一个巴掌拍不响,发生的一切2个人都有责任吧,男人当然更龌龊,就不提了,会有报应的,淫人妻女者,妻女必被人淫。但是同情这个女人是很不明智的,希望牺牲这个女人换来社会风气的一点改善也是值得的,虽然有点残忍..(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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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niper
(阅读:992次 2012/07/05 17:29)
本来是男人的错,为啥要“牺牲女人来换社会风气的一点改善”,这不是太可笑了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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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1040次 2012/07/06 04:16)
你这话说的好奇怪啊,难道你也是庶出?什么叫牺牲女人了,难道人家正室就不是女人了,人家正室生的孩子就不是孩子了?换了你娘亲是正室,你是正室的孩子,自己的爸爸给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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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264字节 阅读:981次 2012/07/06 07:58)
很多事情,不是黑白分明的。我也不是讨论法律问题。我同情小三,是因为我是女人,更是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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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446字节 阅读:1073次 2012/07/06 10:15)
男人当然可恶,但小三也是自愿的。房子也是依法判的。只能说这是这对男女之间的尔虞我诈谁能算计过谁,谁更无情一点就能获利更多一点。(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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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阅读:979次 2012/07/05 23:58)
一个女人,在23岁的花样年华,跟了一个老男人,并为他生子,安心于外室,而没一哭二闹三上吊的逼着男的停妻再娶,这是“尔虞我诈谁能算计过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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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437字节 阅读:2849次 2012/07/06 04:15)
那房子本来老男人就没有权送给小三,这跟小三生了多少儿子陪这男人睡过多少次无关,人家正室要回属于自己的东西于情于理于法都无可挑剔。而且这正室通情达理,没有告他们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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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87字节 阅读:2418次 2012/07/06 07:27)
重婚?谁重婚?是她自己老公重婚!我不是否认在这件事上,正室所受的伤害和委曲。我说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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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180字节 阅读:746次 2012/07/06 10:07)
人家老公已经跟老婆联合起来了,就要算计这小三到人财两空,你急也没办法。这小三咋还是受害者了,没人强迫她呀。(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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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阅读:910次 2012/07/06 10:15)
你俩争啥呢?看来看去好像没啥不同意见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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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boy
(阅读:527次 2012/07/06 10:26)
她不同意我同情小三,认为小三不值得同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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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748次 2012/07/06 10:28)
就一个问题:您觉得这件事里,谁的过错最大?是男人还是小三?(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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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582次 2012/07/06 10:27)
都不是好鸟。但事实上,这个男人啥好处都得了,这个小三人财两失,我说这个人不是说她儿子,而是说这个男人。小三落到这个地步,只能说她活该。这本来就是她和那个男人和他老婆之间的博弈,一切她都是自愿的,没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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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30字节 阅读:1259次 2012/07/06 10:32)
所答非所问!(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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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592次 2012/07/06 10:34)
哦,你是分要分出小三和男人哪个更坏是吧,那当然是小三了。因为她可以拒绝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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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阅读:647次 2012/07/06 10:37)
我无话可说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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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504次 2012/07/06 10:55)
就你这价值观我也真是没啥好说了,如果你有女儿,一定会教育她当小三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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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阅读:466次 2012/07/06 10:56)
你过份了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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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419次 2012/07/06 12:05)
学习一下关于重婚罪的司法解释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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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漫石
(阅读:976次 2012/07/07 00:28)
对于你的同情,我只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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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糯米
(240字节 阅读:502次 2012/07/07 06:43)
一个上了初中的孩子还不知道跟着亲妈,只能说明这亲妈没水平或者孩子没有判断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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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yaoma
(阅读:674次 2012/07/06 09:27)
一个上初中的孩子也是未成年人,他有权决定自己何去何从吗?(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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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569次 2012/07/06 10:08)
同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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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笑的荷
(阅读:552次 2012/07/12 10:04)
这个故事有点不附合情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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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我最牛
(阅读:746次 2012/07/05 17:02)
这个故事有点不附合情理(空)-鼠我最牛 (阅读:4次 今天17:02)(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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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看人生77
(阅读:913次 2012/07/05 18:00)
哦(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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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wanyin
(阅读:484次 2012/07/05 18:07)
这男人可恨,这小三活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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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飞飞鱼
(阅读:776次 2012/07/05 20:37)
这男人可恨,这小三活该!!!(空)-我是飞飞鱼 (阅读:1次 今天20:37)(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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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盲
(阅读:708次 2012/07/05 21:40)
这里面各种条件的认定,都离不开那个当初的赠与者死贱男,现在这个死男人一心想和老婆一起要回这个房子,当然会对这个蠢小三大大的不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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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阅读:1087次 2012/07/06 00:03)
一个垃圾男人,两个蠢女人挣(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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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猪她妈
(阅读:681次 2012/07/06 08:02)
同意前半句!同意后半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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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观土著
(阅读:627次 2012/07/06 10:32)
向礼让自行车的司机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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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千阳阳
(435字节 阅读:890次 2012/07/06 09:15)
单开一帖,应该会成热帖;司机好样的,大家都这样就很和谐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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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壶
(阅读:590次 2012/07/06 09:20)
当不正常的成为正常,正常的反而不正常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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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tea
(阅读:569次 2012/07/06 09:21)
都别吵了!等那个15岁的男孩成人掌控家产的时候,小三是笑到最后的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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钋-210
(阅读:591次 2012/07/06 09:54)
你想的好长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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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shilaoqi
(阅读:522次 2012/07/07 10:18)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挺正常,做小三本来就有风险,可以接着打儿子的抚养权、重婚罪啥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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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ato
(阅读:696次 2012/07/06 09:58)
回龙观股票开户 回龙观炒股交易佣金最低去哪里开户 回龙观去哪家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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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n007
(1462字节 阅读:822次 2012/07/06 10:13)
央行降息行业点评:房地产开发商融资成本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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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yin007
(1904字节 阅读:566次 2012/07/06 10:13)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方,“小三”的存在本身就是对婚姻家庭的亵渎,所以不受法律保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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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巧儿
(阅读:888次 2012/07/06 11:36)
让小三睁开眼吧,看看什么是臭男人,这两种人都很垃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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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千
(阅读:816次 2012/07/07 06:29)
对后来者也是个警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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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盲
(阅读:456次 2012/07/07 09:08)
虽然可怜,但也活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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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天下
(阅读:477次 2012/07/07 11:46)
不知道该说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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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zhe
(阅读:407次 2012/07/07 15:08)
做小三本来就该亏好不好,都占便宜跟卖淫有啥区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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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11
(阅读:1485次 2012/07/08 00:32)
天天扫黄打非的,现在还想给小三正名了不成,给了人家媳妇不亏呀,以前正房可以入祖坟,可以跟丈夫同桌吃饭的,小老婆只能在旁边看着伺候着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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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11
(213字节 阅读:1107次 2012/07/08 00:39)
活该(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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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八戒哥哥
(阅读:403次 2012/07/08 10:44)
无奈~~~看这种事儿,又气又恨!(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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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影人艺术中心
(阅读:435次 2012/07/08 21:42)
这法官判案真TMCD(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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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zt
(阅读:752次 2012/07/08 23:15)
这男的不是玩意!小三不会亏的,母因子贵的故事还少吗,谁笑在最后谁知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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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手丫丫
(阅读:619次 2012/07/09 07:42)
还母以子贵,你以为这是演宫斗戏呢,首先这孩子能不能得到啥财产都不好说,何来母贵(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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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制沸腾鱼
(阅读:599次 2012/07/10 14:19)
都不是个好东西!!(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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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2
(阅读:533次 2012/07/10 10:21)
男的太缺德,不得善终。该女子的孩子长大以后肯定会人亲生母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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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情永远
(阅读:508次 2012/07/11 18:26)
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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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的anzi
(174字节 阅读:432次 2012/07/1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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