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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台湾民间械斗演变与影响
明清台湾民间械斗演变与影响
械斗也就是持械私斗。起源旧时民间农村,尤以闽粤两省为最。闽粤械斗是以宗族利益为出发点展开的,至于台湾械斗,因源于闽粤移民,以基于祖籍地缘关系的聚落为特征而进行的,故与闽粤械斗又有所区别。正如清人姚莹《东溟文集》中说的那样:“台湾之民不以族分,而以府为气类,漳人党漳,泉人党泉”。①也就是说,两者在对象虽有所不同,但其根本原因却是完全相同的,即同样具有强烈的宗族观念和乡土意识。
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讲,台湾械斗正是大陆械斗的翻版,所不同的只是其械斗中掺进了地区的差异,即“以府为气类”式的“械斗”,也称之为“分类械斗”。
分类械斗产生于台湾移民社会这一特殊的母体之中。不同祖籍地的聚落之间,由于争地、争水、争林等种种利益原因,矛盾磨擦在所难免。纠纷一起,积怨日深,加之,闽粤两省“民俗强悍,好勇斗狠”,素有械斗风气,为除心中不快,终酿成了惨烈的“分类械斗”。其祸害之烈,正如清代台湾淡水举人陈维英在诗中所说的:“遏抑多方恼煞予,奈天降祸莫驱除,泉漳闽粤分偏合,翁婿舅甥亲也疏”。②不仅福建人与广东人斗,同是闽南的泉州人和漳州人也相互争斗,就是属于泉州人之间也大肆火拼,势如仇敌。更甚的是,既便是(翁婿舅甥)姑姨舅妗,也在所难免。对此,清末申翰周在《闽竹枝词——咏械斗》对之进行了评论:“两方械斗,认族不认亲,虽翁婿、甥舅,相持不让”。③这是台湾分类械斗的特点之一。
台湾分类械斗的特点之二是:“整合”问题,即一致对外或团结问题。基于一种强烈的宗族和乡土意识,一旦发生械斗,一种不成文的村规民约便自然为所有人所接受,换言之,宗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宗族的一切事情都成了“公事”,不得让“私事”干扰。即“私”让于“公”,个人让于宗族。惠安《骆氏族谱》中针对这种状况写道:“族人罹外侮者,公同出力,若分心异视,通族摒弃之”。④清末的赵翼在其《檐暴杂志》中也提到:“当其(械)斗时,虽翁婿、甥舅不相顾也。事毕,则亲戚仍往来如故。谓斗者公事,往来者私事,两不相悖云”。⑤以上种种故例,无不展示旧时台湾民间械斗的固有特质及其依存的缘由。
诚然,台湾民间械斗虽然最终随着强宗大族不断涌现,宗族组织的日益完善,移民社会与中国传统社会的日益趋同,而减少衰落,台湾也由此进入定居社会。然而,其草根意识、宗族、乡土观念上的精神“械斗”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持续绵延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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