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风情2012
风情2012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高级居民
经 验 值:518
魅 力 值:123
龙    币:445
积    分:402.2
注册日期:2012-07-21
 
  查看风情2012个人资料   给风情2012发悄悄话   将风情2012加入好友   搜索风情2012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风情2012发送电子邮件      

当场击毙周克华是否合理合法,你觉得呢?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zhoukehua/


正反:合情合理
从现在案件披露的信息来看,当场击毙周克华几乎是唯一的选择。
法律上赋予了警察在当时情况下使用武器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公安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开枪射击:(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从现在披露的案件现场信息来看,今天早晨周克华在发现有民警尾随后,掉头冲两名警察连开三枪,这种情况显然是符合以上法律和规定所包括的警察开枪的范围。所以,警察开枪击毙周克华法律上并无不妥。
现实中情况危急也不得不开枪
击毙周克华的两名重庆市公安局民警披露交火细节时说:……他转过身来自言自语并接近我们,我和王老师感到了危险掏出枪,这时周克华先开枪,我躲到了电线杆后,王老师靠到墙边,疑犯也靠墙相互对射,距离大概三米,他一共向我们打了三枪,一枪打到电线杆上,一枪打到脚下反弹到王老师脚踝,我们各向他开了两枪,看到他倒下了。

在双方近距离三米的情况下交火,显然这种状态下是危及到警察生命的,不可能选择不开火。而办案民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说:周克华起码还有四五十发子弹。所以,选择开火击毙周克华不仅是在抓捕犯罪分子,更是在保护自己的生命。

同时,根据媒体披露的现场细节看,有目击者称“当时距离周克华距离不足1米”,在如此之短的距离内,周克华随时有可能对无辜市民的生命造成威胁。所以,从保护市民生命安全的角度来说,击毙也没有问题。[详细]
“开枪打非要害部位”,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在击毙周克华之后,有质疑者认为:是否一定必须击毙周克华。质疑者认为:警方可以攻击周克华手、脚等部位,使其失去反抗能力再将其抓获,这样不仅可以保住周克华生命,也可以经过法院审理,使周克华连续作案的真相浮出水面。然而,这种质疑说起来很容易,但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不是电影。

首先,前文已经提到过,警察与周克华是遭遇战,双方都是在极短的时间里开的枪,这时根本就没有机会仔细考虑究竟应该打哪儿;

其次,手枪的准度确实很难把握,从一般的经验来看,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击中目标已经是很不错的了,想要准确的击中周克华身体的具体某个部位,基本是不可能的,相比于警察,周克华所开的三枪只有一颗子弹所击起的石头碎片打到了警察,而周克华之前的作案手法无一不是近距离用枪抵近攻击受害者头部;

再次,今天早晨参与击毙周克华的两名警察都是普通民警,一年到头也很少有机会用枪开枪,平常训练又不足,再加之是手枪,想要指哪打哪确实是强人所难。

反方1:信息不公开
公众的质疑并没有随着周克华被击毙而减少,警方又该如何回应并取得公众的信任?
周克华被击毙,但质疑声并未退却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萧瀚在微博上质疑说:都说今天被警方击毙的持枪者是周克华,那么为何一张死者的正面照片都木有?在正当防卫条件下,也许警方可以击毙今天主动对人开枪的这人,但他肯定是周克华吗?就是那个据说九起爆头血案的犯罪嫌疑人吗?那九起果然是一个人所为,而不是多人所为?疑点一大堆,没那么铁板钉钉,多动下脑子行吗?

媒体人笑蜀对于萧瀚这一看法也表达了支持:所有环节皆须最严格的程序检验。尤其击毙一人而九宗大案皆破这环节,固然没法交代的都借此交代了,但这交代有足够证据么?经得起最严格的程序检验么?
当场击毙嫌犯,国外警方会怎样做?
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官方微博@复旦司法评论14日晚间说,当场击毙的情况如果发生在国外,警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有以下内容:清洗后的被击毙者头像与其生前照的对比、罪犯所持枪支与弹痕的同一认定、DNA图谱对比报告、收缴的赃物和遗物、有关监视视频、模拟现场、破案思路与前期工作等。向社会公开呈现这一切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击毙行为的正当性和准确性。

显然,今天下午重庆警方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并没有做到这些,只是简单通报了情况,并没有细致到如此。同时,现场的取证环节也被公众所诟病。即使击毙周克华合情合法,警方依然有义务来回应质疑,消除误解。
唯有信息公开才能让公众有安全感
公众如此的关切“当场击毙”,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是与生命息息相关的。在2010年,校园暴力案件不断,有政府部门发布的防止校园恶性案件的通告,对当场击毙的条件越来越宽泛。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对正在实施的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暴力行凶行为,公安机关必要时对行凶者可依法当场击毙。

不难看出这一规定很不规范。有评论说,如果教师的爱人(警方不知道其身份)因为家庭琐事冲到学校狠狠地扇教师的耳光,有无必要当场击毙?家长因为孩子在学校受委屈去学校大吵大闹甚至动手打人,有无必要当场击毙?

当场击毙是不经法律审判,就将反对嫌疑人生命剥夺的手段。假如在这一点上,没有严格的标准和透明公开的信息,就不可能回应公众的关切,也不会让公众有安全感。

反方2:警察也不应该滥用暴力
这些年,“当场击毙”几乎成了流行语,甚至很多城市把“暴力抢劫、抢夺当场击毙”的大红标语挂在车上,贴在墙上,而这是一种滥用暴力的表现。
面对犯罪嫌疑人,“活捉”必是首选
在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活捉”永远是首选,极少数情况下被当场击毙的,多数也还是像周克华这样的危险性极大,“负隅抵抗”、“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尊重人权、崇尚生命,是考量一个国家、民族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这正是一再坚持少杀慎杀刑事政策的根本所在,且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大趋势。

窃以为可以借鉴一下外国的经验。发达国家处理突发事件、暴力冲突(反恐除外)是不轻易采取“当场击毙”措施的;就连相对不太发达的泰国也是如此。持续数月的激烈冲突,包括近一个月的武装清剿,仅死亡数十人。其根本原因都是把人的生命作为至高无上的权利加以尊重和保护。

同时,对于警察也应提升训练手段和技术水平,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得不开枪的时候尽最大可能攻击犯罪嫌疑人的非要害部位,尽可能使用非致命性武器,这也是减少“当场击毙”的一个重要手段。
严格防止警察滥用暴力永远有必要
2007年4月7日,东北33岁男性储户计程,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苏家屯支行枫杨分理处被当场击毙了;

2008年2月29日,江西上饶鄱阳县的陈振翊,被他人群殴周身严重受伤,逃跑报警途中被当场击毙了;

2009年11月26日,商丘市夏邑县太平乡于楼村一男子持砖头与警察对持,被当场击毙了;

2009年11月27日14:16分,四川广元一男子因为防碍公务被民警开抢当场击毙了。

2010年2月6日晚10时30分左右,重庆市大渡口区47岁的石大伦酒后开车狂飙,被当场击毙了。

…………

这些人被当场击毙,一直受到社会、媒体的强烈质疑。

即使周克华被击毙在法律和现实上都没有问题,但是仍应当明确“当场击毙”是需要严格限制的。试想一下,如若警务人员的暴力手段任意扩权,未来社会各种利益争端日益复杂激烈,如果都一并“当场击毙”,将会出现何等可怕的局面。所以对警察可能存在的滥用暴力必须严加防范,对每一次的“当场击毙”也应该刨根问底。
(此文由风情2012在2012-08-15 16:57:12编辑过)
2012-08-15 16:55:5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79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