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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两整天时间完成的心血之作-对《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的解读
随着上述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在回龙观地区引起了很多业主的疑虑,对相关条款的理解也产生了一些分歧。作为一名经济适用房业主,我以前一直认为我们的权利政府应该考虑,因此虽然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也一直没有仔细研究相关政策。 在此通知出台之后,我意识到我们的权利很可能受到损害,因此用了两天的时间搜索和研读相关政策,就此把我的一些理解拿出来和邻居们探讨。
一、就通知的第一条是否适用于2008年4月8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问题。
我在刚读此通知的时候,根据其字面意思,也认为这是不适用于以前老的经济适用房的。因为此通知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述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除特殊说明外,均指按照《国务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市、区县政府组织建设并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因此我们来查阅《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可以发现虽然它没有条文对经济适用房进行概念的界定,但是在第三部分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部分有了“改进和规范”的问题限定,并明确了经济适用房标准为60平方米左右。因此如果合理推论,我们完全可以有理由认为这个意见出台后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我们以前购买的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是不能适用于上述通知规定的。但经过仔细研究,我发现有些麻烦。具体见下面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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