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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桐乡公证处如何给领导发出80万年薪
今日话题:桐乡公证处如何给领导发出80万年薪
2012年10月21日07:28腾讯新闻[微博]我要评论(81)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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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所发盖有“桐乡市审计局”印章的审计报告
导语:10月17日,有网友在浙江桐乡当地论坛上发帖称该市公证处的领导们去阳澄湖吃了次螃蟹,公款报账16万元。而该市公证处主任,年薪则有80多万之巨,其余两名在编人员,年薪也超过60万。
面对质疑,桐乡市司法局原局长莫建中称这三名公证员的年收入“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公证处被曝光发巨额工资已非首次。理清公证处错综复杂的“身份”,更能让我们看清这些乱象丛生的恶。
一、公证处领导的80多万薪水主要来自“效益工资”
1、巨额工资中有85%来自“效益工资”
事实上,公证处被曝光发放巨额工资并非第一次,09年网络论坛就曾贴出一张浙江温州某贫困县公证处工作人员11月份工资表,虽然数额没有达到同省的桐乡市公证处80万、60万年薪那么夸张,但其正式编制的6名员工平均年薪也已达到近30万,哪怕是在富庶冠全国的浙江,这也是相当让人咋舌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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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曝光的温州某公证处人员工资单
细看这些公证员的收入构成,不难发现他们的高工资完全是高在“效益工资”上。2007年,桐乡市人事局、财政局、司法局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桐乡市公证处工效挂钩方案的意见》,确定公证员效益工资按年业务收费提取,200万的指标基数内按20%,超额部分按28%提取。而这家公证处2010年度收入合计766.07万元,粗算下来,桐乡市公证处三名公证员合计年薪总额的210万中,有85%来自“效益工资”。而上表中温州公证员的“基本工资”只占总收入的10%都不到,其中的季度奖其实也是“效益工资”的变种。
2、什么是效益工资?
在通常情况下,效益工资一般是指“企业按经济效益状况支付职工的工资”,这是企业刺激员工工作动力的有效措施,说的通俗一点,就是员工为企业创造利益后根据所创利益的大小获得的“分红”。
我们更熟悉的是“绩效工资”,但两者实际上的差别很大:绩效工资重约束,效益工资重激励。所以前者往往用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身上,后者往往用在企业身上。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中规定了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看公证员有无资格获得“效益工资”,关键看公证处有无营利性的属性。2006年3月1日颁布的《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既然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说明公证机构不是企业,并且具有“公益性”,既然如此谈何“效益工资”?
3、公证处没有资格发效益工资
按照桐乡市司法局原局长莫建中的说法,桐乡市公证处2002年转制,属司法局下属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既然是事业单位,就应该发“绩效工资”而非“效益工资”。
我们在网上查到一份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杭州市公证处体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工资管理做出了如下规定:工资总额中,基本工资总额占70%;绩效工资、补贴、奖金占10%;风险性工资占20%。
对比这份通知,桐乡市公证处三位领导那只占工资总额15%都不到的基本工资,和70%相比,是不是也太明目张胆了一点?
其实,就算公证处把“效益工资”换个名字变成“绩效工资”,也无碍这个事实:根据09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性质的津贴”占总收入的比例大多为30%~60%,有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甚至为80%,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岗位基本工资的主体作用,从而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基本的公共服务。
二、公证处到底是什么“身份”?
1、06年之前,公证处的“身份”错综复杂
在06年之前,公证处可以用“菜市场”来形容,光存在的体制就有四种:一是行政体制,行政体制的身份是公务员,拿行政工资;二是事业编制,一般公证员拿效益工资,公证员按收取的公证费的比例拿工资,一般为20%至30%的比例;三是合作制公证处,大部分公证员没有行政、事业的编制,由少数几个有编制的公证员合作,他们一般拿到公证处收入的70%-80%;四是合伙制公证处,全国只有少量试点。
在学者研究的论文中,引用较多的一组数据是“截至2006年,全国有3146个公证处,其中,保留国家行政机关性质的公证处有1553个,占总数的49.36%;事业法人性质的公证处有1555个,占总数的49.43%;改革中新设的合作(伙)制公证处试点有38个,所占比例为1.21%。”
2、历经十余年改革,改成了弊病丛生的事业单位
尽管公证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余年之久,但时至今日,它的定位依然异常模糊。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体系中,以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公证暂行条例》为主体,承袭的是苏联体制,一直实行完全行政化的公证体制,公证机构隶属于行政系统,公证员具有公务员身份。
司法部2000年7月下发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被视为公证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开始。这份方案提出:“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加快改为事业体制。改制后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
直至2006年3月1日颁布的《公证法》让全国所有的公证处都失去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资格。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公证处如今既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企业等营利组织;从现实状况来看,它也不是非政府、非营利的具有“公益、志愿”性质的组织。那么,公证处只能是事企不分的传统体制,而这样的事业单位几乎具备了所有政府组织的通病,并且比他们受到更少的监督,所以才会有人以为“公证处”是清水衙门。
3、“钱”决定了公证处和司法局的关系
在我国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公证处收入颇丰,它们愿意改成自负盈亏的独立事业单位。但司法部门不愿放——在有些地方,比如浙江省就采取了妥协的做法——公证处在行政上与司法局脱钩,但司法局可以向公证处收管理费。
与此相反,在西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公证处相对也穷,但这些地方的公证处转成了自负盈亏的事业体制后,要自己找饭吃。“过去吃公家粮,还可以维持,现在却失去了公务员这个金饭碗。”为了维持这些公证处,司法局不得不继续输血。
三、公证制度本身无错,是我们需要纠错
1、“公证”不应该成为一个单独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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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由律师进行公证(见证)是常态
公证制度,源于西方也发达于西方,对重视私权保护的法治社会尤为重要。自从轰动全国的武汉体彩作弊案、西安宝马案发生后,中国的公证信誉就降到了谷底,但公证制度本身并无错。
公证占据一个单独的部门,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很多西方国家的公证业务都是由律师来完成,而中国不允许律师参与公证业务。国外的公证利用律师的公信力,中国的公证利用国家的公信力,从公证的业务性质上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由于政府垄断了公证,就必然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的弊端。
另外,在中国饱受诟病的公证类项目里,最遭非议的就是房产类。江苏省司法厅与江苏省住建厅就曾联合发布通知,规定因房屋继承、遗赠等五种情形下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公证证明,且按受益额的2%缴纳公证费。也就是说,若继承的房产价值100万元,继承人就必须先花2万元进行公证才能申请房屋登记。为一座5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和为一座500万元的房产继承进行公证,“成本”其实相差无几。但按受益额来收费,后者要缴纳的公证费就比前者多出9万。这不也为公证员巨额的“效益工资”创造了条件吗?
结语:公证处花十几万去阳澄湖吃螃蟹,网民没怎么激动,似乎这在大家的意料之中。但是公证处领导的收入居然可以达到80万就大大出乎了网民的预期了,因为他们的账面工资向来很含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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