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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人物受贿案,够狠!
一个是常平交通分局保安,一个是该局的清洁工,华某相和郭某奇夫妻俩利用日常工作的便利,一旦发现交通局有查处“黑的”行动,就立即用短信通知“黑的”司机老乡张某波,作为回报,张某波则送给华某相和郭某奇每个月1000元的“信息费”。前日上午,这对夫妻在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审,均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据悉,至案发日,华某相和郭某奇共收取好处费18500元。(10月24日南方日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来是替代原刑法中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此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夫妻俩以此罪名受审不当。
交通局不是企业,也不在法律条文规定的“其他单位”之中,查处“黑的”并非企业行为。
所谓夫妻俩“利用日常工作的便利”,不确。这种“情报”不需要任何特殊职业、便利岗位即可获得,无非蹲守、观察和简单分析而已,不是泄露管理层秘密,他们各自的那种工作也并非有利可图、必获此利的岗位。
定罪必须考虑到危害程度。从事“犯罪”的黑的司机都够不上刑责,没抓起来审判,为他们提供好久信息服务才拿了一点钱的末流“从犯”,怎么就抓起来定罪呢?这说不过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刑点很低,涉案金额达5000元即可立案。但在实践中,以此标准立案的不好找;其涉案人物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通常都有点实权或特殊地位,占据有行贿价值的岗位。
这单位连清洁工都受贿,可以想见它有多牛了。如果夫妻俩罪名成立,被判处徒刑或拘役,东莞第三法庭或许创下历史记录——“最小人物、最小金额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东莞常平交通分局的现任班子,会留下一个“够狠“的名声。担待这份光荣,需要不小的勇气。
够不够刑责,需要不需要对某种过错动用刑法制裁,在许多事情上本不难确定,可是强势人物一狠心,就不好确定了——可抓可不抓的,坚决抓;可判可不判的,坚决判!
可以想象,夫妻俩潜伏于单位察言观色不辞辛苦为几个黑的司机通风报信,辜负了领导信赖,影响了单位创收,领导自然很生气。不过,交通局策动法庭给人家定罪,即便真把自己当做企业单位,也该提供一个数据,比如这夫妻俩的地下活动给本局减少了多少收入等等。他们对企业经营造成了多大损失?法庭如果不掌握这个数据怎么可以呢?
(此文由-摄会注意好在2012-10-30 01:19: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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