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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了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还不违宪?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各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了不少授权性规定。比如,该法第18条就规定,二胎及二胎以上的生育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建议书的主要发起人之一、长期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咨询的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实践中,各地对晚婚晚育、生育数量、生育间隔的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事实上造成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个别地方,生育政策甚至背离宪法和法律原则,严重侵犯公民的生育权利。
因此,修法建议书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启动对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合法性审查,对违反《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应做出相应处理,以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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