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与邻为善
与邻为善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12369
魅 力 值:311
龙    币:4214
积    分:6367.3
注册日期:2004-06-07
 
  查看与邻为善个人资料   给与邻为善发悄悄话   将与邻为善加入好友   搜索与邻为善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与邻为善发送电子邮件      

27岁女子与74岁老汉结婚 就为了给孩子上户口
27岁女子与74岁老汉结婚 就为了给孩子上户口
新闻中心-中国网 news.china.com.cn  时间: 2012-11-06  发表评论>>
  浙江在线11月06日讯“50后”的房产大亨王石与“80后”女星田朴珺恋情最近被爆炒,除了两人的特殊身份之外,他们之间年龄差距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原因。
  嘉兴嘉善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离婚官司,一个85后女子和一位1938年出生、早已年过古稀的金老汉登记结婚了,两人年龄相差47岁。
  今年9月,女子一纸诉状将老金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她与老金之间这段婚姻无效。
  为解决孩子户口,27岁女子与74岁老汉结婚
  女子张燕(化名),1985年出生,非浙江人。金老汉1938年出生,嘉善当地人。
  按照张燕的说法,自己和老金结婚也是迫于无奈并非心甘情愿。
  今年4月,张燕的孩子出生了,但孩子是非婚生子,孩子没法落户口让张燕很纠结,一位熟人将一直单身的老金介绍给了她,为了孩子能够落户,张燕于今年5月同老金领了结婚证。
  但让张燕没想到的是,尽管和老金结了婚,但孩子仍然无法上户口。
  张燕觉得,嫁给这个甚至可以当自己爷爷的男人,本来就是出于苦衷,现在孩子的户口没法落实,她便想到了离婚。
  女子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可是,结婚不是儿戏,一旦婚姻成立,她就要承担作为人妻的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昨日向记者解释说,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法官认为,张燕请求确认与老金婚姻无效的诉求不符合上述情形。
  法官还说,现在流行起了“隔代恋”、“忘年恋”,社会上对此存在褒扬与贬低、讽刺与讥笑、理解与赞赏,由此也产生了一些社会问题,婚姻是自由的,但是婚姻也是社会的,忘年恋本无对错之分,但是婚姻不是儿戏,婚姻背后牵扯到很多社会伦理、法律问题,或许这种忘年结合也融入了不少无奈,因为它确实能轻而易举地满足一些现实需要,置身于其中的人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忘年恋”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在庭审时,只有张燕一人到场,老金未到庭、未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我登记结婚后,没有与老金共同生活过,经济上也没有往来;我想,万一承认和老人的婚姻关系,他有个闪失,我害怕承担责任,我要求法院判决这段婚姻无效。”张燕在庭上陈述,和老金登记结婚后,她也觉得一直抬不起头来,走在街头都怕人在背后指指点点。
  法官庭后特别征询了老金对这段不可思议的婚姻态度,老金却一口咬定,说是张燕要和他结婚的,婚后两人感情还蛮好,还一起生活过一个月,生活方面他有时叫张燕帮忙,她也很乐意。
  最后,法官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燕请求判决其与老金的婚姻无效,但她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无法证明他们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所以张燕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当然,法官也建议,张燕如果和老金真的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可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方式达到分手的目的。
2012-11-06 09:04:5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684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