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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确实是二审改判给有经适房资格的人了。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产权如何归属?

作者:王树德律师 13910608495

法律提示:

在借名买房的纠纷中,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如购买普通商品房、私房等,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名义产权人得将房屋向实际出资人转交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系借名购买内部职工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则因存在违法事由,实际出资人对房屋的权利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述:

2003年,被告宋某借用刘某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小区房屋一套。此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78平米,总价款为250000元。2004年5月宋某又以刘某的名义与北京市建设银行昌平区支行以及开发商签订了《个人住房按揭合同》借款150000元。刘某未支付任何购房款及其他费用,房屋交付以后,宋某一直居住。2007年,刘某将宋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

审判结果:

一审昌平法院判决房屋归宋某所有

二审改判,判决刘某享有所有权,宋某应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腾退诉争房屋。
2012-12-03 10:14:3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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