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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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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例不能用来参照现在这个案子。
首先,那个被赠与的应该也是有资格的,但是没有中号的。
现在这个案子,购房人没有资格购房。
从证据链显示,房屋购买人、所有人仍然是姐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姐姐造假。虽然妹妹属于出资人,但出资性质无法证实,有可能是借贷,也有可能是合资。但是法律不承认合资购买经济适用房,所以合资性质被否,只能属于借贷关系,会被判决返还本金和利息。至于房子本身的购买行为是完全合乎程序的,不存在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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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总是有些东西最珍贵,无法妥协
2012-12-04 18:04:5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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