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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如下新闻内容!
财政部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规范了教育费附加计征比例,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进一步扩大了教育经费来源。自1994年以来,全国对城市教育费附加一律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征,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则统一为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2%(包括在5%的总提留范围之内)征收。
请问,北京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征收的教育附加税(费),难道没有数百万非户籍人口所做的贡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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