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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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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好友如是看:黄灯停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关于黄灯停的规定
(家冈)
第一, 黄灯停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只是笼统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法律并没有规定黄灯必须停,所以百姓就可以通过。
第二,黄灯停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因为时速30公里,停车须15米,时速20公里,停车须10米。所以如果在车辆即将越过停车线的最后一刹那绿灯变黄灯,车辆必然越过停车线,造成大量无辜被违法状况;即使成功停车,也可能造成追尾;公交车的紧急刹车也会造成乘客的受伤。

第三,黄灯停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惯例。
红灯停,黄灯也是停,二者具有相同的通行规定,是一种信号的冗余。不同的信号灯规定了相同的动作,是没有必要的重复,很容易造成司机的混乱。因此新规不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惯例。
第四,不同的信号灯规定了相同的动作,也是设备的浪费,大批黄灯及其相关控制电路都是浪费。黄灯停了之后,还要红灯何用?
第五,所谓黄灯停是“清理交叉路口的需要”,这是莫须有的,也是不必要的。因为交叉路口即将禁行一方黄灯变红灯的时间,可以早于即将放行一方红灯变绿灯的时间,留一个几秒钟的时间差即可。这在信号灯的控制上,也完全没有技术问题。而且所谓“闯黄灯,事故多”,实际上往往是相对方闯红灯造成的。为什么不去追究主要责任者?
第六,所谓“路口应该慢行”。多慢才算慢?也不能无限制的慢,不能与法律相矛盾。交法有规定,城市道路根据不同情况时速为30-50公里。太慢了影响道路通过能力。


交法的制定者脑子进水了!
2013-01-03 18:00:3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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