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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s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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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本次调控政策的后续升级版 .........
寒冰飞翔:

(民生证券研究院副院长、高级经济学家)2013年3月3日

今日又有客户问我,这是谁的意思?我自己考虑了一下,也咨询了一些朋友。国五条及其细则,当然是体现了本届zf的意思,也包含了下届zf的一些意图。据说政策还没有出 完。我这里就得到了一个某部委的政策建议版本,核心思想是:退出限购,运用税收,严格个税,加强监管。这个版本最厉害的不是个税征收,而是对存量房屋按照面积征税。这 倒是真招,以往不是不知道怎么干,而是不敢这么干。如果这个版本真实,则体现了下一届zf的一些新思路,由限制改为税收,由行政手段改为经济手段,大量的存量房可能被 逼入市场。zf财政收入没有减少,收了税,增加了房屋供应,保障房有钱建设了,但对房产投资会有一定影响,股市也会受到拖累。此时流传这样一个版本,颇有深意。

全面征收房产奢侈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限购政策退出,代之以税收手段

1、明确时间表。建议由国-务院适时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镇都必须将其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所有城市的住房信息系统都必须与住建部联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延;

2014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城市的住宅限购政策停止执行;

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住房信息已联网的城市范围内征收房产税。2015年1月1日起,建制镇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由各地省级人民zf规定。

国-务院通知发布的时间点,距离2014年1月1日应相隔6个月,以为各地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

2、坚持首套房优惠和多套房限贷政策的长期化。建议由国-务院发布通知,决定以下事项:

购买除别墅以外的家庭首套住宅,贷款利率一律为基准利率的7折,首付两成,免收契税,并建议将该政策载入《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或《住房保障法》,实现首套房优惠政策的长 期化、法制化;
购买第二套住宅,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0%,首付五成以上;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宅,一律不予发放购房贷款。

3、对奢侈性住宅征收房产税。修改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改为《房产税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

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两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按市场评估价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三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

家庭第四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取消原《房产税暂行条例》有关个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的规定;

所有商业房产,每年均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家庭仅有的一套自住住宅,免征房产税。

以上有关1%-3%的房产税税率,4%-5%的房产税税率,具体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zf确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

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 益部分,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 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 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

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fp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阅 当地住房信息系统,对其房产的原购买价进行评估,作为计税依据。从低收取评估费,但评估费用由卖房人承担,作为丢失原始购房fp的惩罚。

3、当地zf每年公布分类住宅的市场指导价,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以市场指导价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4、个人出租住宅,其租金收入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性房产,按租金收入的12%缴交房产税,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取消现行对转让个人住宅征收5.5%营业税的规定。

6、房产所有人必须持有以上所有完税证明,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7、各城镇的房产税收入和个人转让住宅增值收益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由地方zf支配,专项用于保障房建设;盈余部分拟用于其他社会保障类支出的,须经省级人民zf批准,并 报中央zf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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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spasma在2013-03-04 17:31:56编辑过)
2013-03-04 17:16:1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14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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