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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长老 |
经 验 值:1795 |
魅 力 值:183 |
龙 币:1845 |
积 分:1363 |
注册日期:2009-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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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方法和过程不对,应该给个公允价,协商不成,必须经过法院,拆的执行人是法院,而不是企业。
有人既享受发展的果实(例如城市发展,地产增值),又不想为发展付出任何代价(别人拆我不拆,等别人都拆完就剩下我了,我就可以漫天要价了)。
如果我是城市管理者,我就主张不强拆。给你公允价你不要,那就放弃。就如林翠路那户人家,不强拆,你可以永远住这里,让路绕过去。 (此文由3551在2013-03-12 15:43: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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