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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建房者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
小产权房建房者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我是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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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其本质上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
由土地出让金的定义和本质可以看出,买受让人之所以要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因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土地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因而国务院必然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收益权,土地出让金即是国有土地收益的一种形式。各级地方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赋予各级地方政府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职权。
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而不是国家的,村集体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本村的土地。村委会是本村村民选举出来的管理本村事务的组织。村委会带领本村村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或者与他人合作建房,正是在行使本村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体现,是合法的,无需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局的国家行政机构,无权根据小产权房建房者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就认定小产权房为违法建筑。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物权法》第58条【集体财产范围】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60条【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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