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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末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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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看出来这个文件以后,增加了几件事,理解是否正确,求解。!
1. 【原文】六、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房屋产权性质未转为商品房前,购房家庭不得将所购保障房作价出资或者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将房屋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
【理解】以前曾有过的民事借贷抵押,由法院判决以房抵债的变通方式,不可行了。

2.【原文】 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权人因购房家庭无力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需要处置抵押物,依下列情况办理:
【理解】这个晕了,似乎跟以上第六条的说法冲突。开了个缺口,因无力偿还balabala还可以抵押、处置。

3.【原文】(一)按相关规定,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该房屋应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不变。
【理解】不满5年的,不能自己出售给任何人,但是可以卖给政府,原价!

4.【原文】(二)按相关规定,已购房屋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可由抵押权人依法实现其抵押权。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
【理解】满5年的可以出售,政府可以优先回购。以前转商时都写一个低于市场价的指导价,计税和土地出让金时能低一点,现在不行了,因为政府有权优先回购,如果低于市场的价格,保不齐政府按这个回购了。

5.【原文】八、按照《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产权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附件2),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
【理解】转商时增加了一个环节,要多开一个证明,政府明确一下收不收回,才可以继续卖。

不知道理解的都对不对,向明白人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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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雅半粗器具, 半华半实庭轩。
心情半佛半神仙, 姓字半藏半显。
2013-05-13 10:47:3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0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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