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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相信这个名字还有重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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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昌平建委通知,自2013年5月14日起,所有原购房合同日期在2007年8月7日以后的一类经济适用房在办理过户和抵押手续的时候,必须要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二类经济适用房暂时不用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1、历史在途单:所有5月14日(不含)以前的网签,凡是还未过户的一类经济适用房都必须开具《放弃优先回购证明》,暂不考虑证明和网签的时间问题,但是网签合同的总价或者单价不得小于《放弃优先回购证明》上面的优先回购的总额或者单价;2、新签单:所有5月14日(含)以后的网签,《放弃优先回购证明》的日期必须早于网签合同日期,网签合同的总价或者单价不得小于《放弃优先回购证明》上面的优先回购的总额或者单价;所有5月14日(含)以后的抵押,《放弃优先回购证明》的日期必须早于抵押网上申请日期。

注意:《放弃优先回购证明》要求是产权人去产权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产权人非北京市户口的,可以在昌平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具。
2013-05-16 17:04:5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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