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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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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2-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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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举两个例子,有一个例子还特有名,---都让我很困惑
一个例子是,有一个小学生,逃课跑到校外,跑入一个小区,看到一栋公寓楼防盗门是开着的,他就进来了,并到达了楼顶。楼顶的四围有护栏,但护栏的高度,只到成年人的腰部。
这孩子在玩耍中,掉下去摔死了。孩子家长,把这楼的物业告上法庭了,说物业的错误 在于 1,防盗门没关好,2,楼顶的护栏太矮。
我这里并非辩护说,物业一定没责任。但原告要求物业赔偿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具体法庭怎么判的,还是没判呢,我忘了。但司法实践中,法庭似乎常常支持这类诉求。
另一个有名的例子是,前不久引出风波的那个安徽女子跳楼事件。在我看来,即便设有保卫措施,谁能保证完全能禁止一个成年人秘密的到达楼顶?这个,大楼物业是赔了苦主几十万的。
对这些判断的道理所在,我的确很不明白。哪位明白? 给解释解释,这样的判决,对促进社会公平,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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