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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五证”本身就有问题
借读“五证”本身就有问题
2013-08-15 14:58:00 来源: 法制晚报(北京) 有0人参与分享到
琦谈
据媒体报道,由于提供的暂住证达不到时限,且山东老家出具的无监护条件的证明是信笺纸手写被指不合格,为补齐合格证件,给孩子办下在京上学的借读证,军军(化名)的母亲韩美丽(化名)想到了办假证、买假章。8月9日交易当天,她被昌平区回龙观龙园派出所当场抓获,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关于此案的特殊性和军军的妈妈是否涉嫌犯罪等问题,笔者暂且不谈,重点说说办借读证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的问题。
笔者认为,按照北京市教委规定,非京籍儿童在京借读需具备“五证”中的“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纯属多余。
既然已经有了“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就说明孩子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北京,不在户籍所在地,那么他们也就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监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人担任监护人。“当地没有监护条件”应该指的是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没有监护条件,而他们在通常情况下,连法定监护人都不是,没有谁能强迫他们“监护”,只要“需要”,都可以说“没监护条件”。
媒体前天报道,北京交管部门出台新规,今后对丢失号牌进行补办的,车主只需持身份证件、行驶证即可到任意一个车管分所的窗口去申请补领,不再需要报案证明。因为大多数车主也说不清号牌怎么丢的,报案证明已成了形式,警方、车主都费事。
“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类似于补办号牌的报案证明,应该取消,况且该证明也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王建琦 (此文由与邻为善在2013-08-18 09:50:1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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