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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置顶关于北漂孩子借读的手续问题。和所需文件。
第一部分 政府相关文件(摘自北京市教委官方网站)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2007-09-2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

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

〈市教委二O 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为使本市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市流动人口中凡随父母来京,年龄在6至15周岁,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以下简称流动儿童少年〉,都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流动儿童少年中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且其父母在北京居住半年以上并已取得暂住证的,可以申请在本市中小学借读,接受义务教育。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工作。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

  三、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纳入教育工作计划, 统筹安排并采取措施为流动儿童少年就学创造条件。本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四、本市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管理时,对携有流动儿童少年者,应查询其户籍所在地有无监护子女上学的条件,公安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对有监护条件的,应当责成其将子女送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确无监护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为其子女办理在本市借读手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或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在本市借读手续,保证流动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流动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延缓或免予入学的,可由其父母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批准可延缓或免予入学。

  对流动人口中不按本办法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送子女入学。拒不执行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流动儿童少年符合在本市借读条件的,由其父母持申请借读者户籍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该儿童、少年及其父母的户籍证明;其父母的身份证、在本市的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等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上述主管部门经核准同意后,为其开具“在京借读批准书”。

   流动儿童少年可持“在京借读批准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到暂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借读,经学校同意后即可入学。暂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暂住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七、流动儿童少年在本市公办中小学借读,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其收取借读费和相应的杂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借读费。具体标准和办法,可参照《北京市中小学学杂费减免办法》执行。

  八、对在本市学校中借读的流动儿童少年学生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借读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健全借读手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文体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可以依法接纳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

  十、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参照本市的办学条件标准,在报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

  十一、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和达不到办学标准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整顿。对经整顿仍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报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撤销不合格学校时,应当将该学校的学生,就近妥善地安置在其他学校中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

  十二、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暂行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落实工作,协调办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文件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的意见

2007-09-24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编办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局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随着首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数量不断增加,其携带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日益突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切实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关系到儿童少年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对于推动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他们享有与首都儿童少年同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二、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原则
  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要遵循“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依法规范”的原则。此项工作主要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市政府通过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并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相对聚集的区县给予专项补助。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受教育的权益。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以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举办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提供闲置校舍或合作办学方式等给予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对流动人员自办学校进行清理登记和规范化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各界依法办学。
  三、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有关政策
  (一)各地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有效工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符合就学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
  (二)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自2004年9月新学年开始,全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对符合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
  (三)公办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按照在校实际学生数进行核定。
  (四)各区县政府负责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正常经费,区县财政要按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划拨生均经费。
  四、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程序
  (一)家长或监护人申请。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求到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持本人在京暂住证、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等)、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如劳动合同、受聘合同、营业执照等)、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全家户口簿(可以是复印件)等证明、证件,向暂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开具“在京借读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符合就读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开具标注“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
  (三)联系就读学校。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应持“在京借读证明”,非小学一年级借读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习证明,到暂住地附近的公办小学、初中或经批准的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有接收能力的公办中小学应同意接收居住在本校服务范围内、持“在京借读证明”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借读,为其办理借读手续。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应提请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公办中小学应努力挖掘潜力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借读。
  (四)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撤销未经批准、严重不达标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时,应将该校每名在校生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学校应负责通知已在公办中小学借读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家长,按照上述规定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办理标有“农民子女”字样的“在京借读证明”,以免收其借读费。
  五、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学校的有关程序
  (一)举办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就读的民办初中、小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应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依法审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以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在确保学校在师资配备、安全、卫生等方面完全达标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放宽其他办学条件。对学校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基本达标,而校长、教师资格未完全达标的可准予其筹备办学并规定其达标期限,对在期限内达标的予以审批。
  (三)继续清理整顿未经批准自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各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未经批准的社会各界举办的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要进行登记。教育行政部门要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配合,对登记在册的民办学校实施管理,通过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学校的安全、卫生及是否依法办学,对查出的问题要责令举办者及时纠正并妥善处理;对涉及规划、房管、公安、卫生、环保等方面的问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在进行清理登记的同时,要积极宣传举办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标准和审批程序,提出规范办学的要求和期限,引导各学校依法办学;对擅自开办且严重不达标的学校和超过期限未达标的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撤销意见和方案,由所在区县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撤销前要做好各方面工作,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政府可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专门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达标期限。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所有接收流动儿童少年的民办学校基本达标。
  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尽快建立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切实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较好的接受义务教育的环境和条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对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清理、整顿和登记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地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负责给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内未经批准的、专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民办学校的登记、安全检查和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到公办中小学就读工作,对免收借读费的学生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要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聚集地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
  公安部门负责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携带子女的情况进行登记,为教育部门提供需要就学学生的数据,为携带适龄子女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提供有关证件,协助整顿非法办学,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学校的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监督学校的收费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中小学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核拨公用经费;市财政对接收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公办中小学给予专项补助。
  编制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义务教育机构,根据在校学生实际数额核定学校的人员编制。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流动儿童少年在公办中小学就读开具证明;负责接受社会各界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事业的捐助工作。
  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为办学出让的土地和出租房屋的合法性及安全性。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等卫生保健工作;负责检查、监督学校食品卫生。
  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落实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需要政府统筹和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学校要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做好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让来京务工就业农民满意,让全社会满意。

文件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意见

2008-09-26


京教基〔2006〕4号

各区县教委:
  为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现对2006年我市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区县实际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2006年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中小学整体办学水平的同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通过完善小学和初中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教育公平。
  小学和初中入学工作必须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继续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任何学校不能通过文化课考试录取新生;坚持由区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方案;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依法提供相对均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水平;坚持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入学相关政策和措施
  (一)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00年 8月 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个别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由区县教委报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教委备案,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2.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就近入学。
  4.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5.对持有区县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市(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办公室(侨务科)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或母)关系证明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或持有“中建二局一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以及有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子女、外省市驻京机构人员子女、在京投资企业人员子女和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按有本市户口的学生对待。
  6.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借读。其中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公办学校,需要提供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人的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五证齐全可以免除借读费。
  (二)入学方式
  1.划片分配入学
  适龄儿童入小学,由各区县教委为其划定入学登记范围,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小学登记入学手续。
  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应按时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按所在区县教委的具体规定免试进入初中。
  申请跨区分配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就读的小学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由学籍所在区县教委审核并加盖公章,再到户口或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将“初中入学登记表”交回就读的小学。该生由登记部门分配入学,原学籍所在区县不再保留初中入学资格。
  2.就读寄宿学校
  公办寄宿校(班)跨区县收生,需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自愿要求进入寄宿制学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06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含肝功化验)的体检证明。
   3.就读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要按照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并首先完成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分配新生的任务。学校应在区县招生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书面考试和检测。
  4.就读民办学校
  参照有关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的要求执行。具体入学办法由各区县教委确定。
  5.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艺术类特色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试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文艺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活动示范学校
  初中原则上只能面向本区县接收特长生。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区县教委和相关部门统一组织,测试内容只限学生所报特长。各校接收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的计划(包括有特殊原因需跨区县接收特长生的),须报区县教委批准,数量应控制在2005年的比例,区县教委将批准的各校招生计划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备案后向学校下达。
  6.就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外语实验校(班)
  区县教委要严格控制外语实验学校(班)、设置英语以外语种和第二外国语课程学校的招生计划,认真检查学校实验方案的落实情况。初中招生计划维持在2004年的比例,实验方案落实情况每学年报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备案。学生入学具体办法由区县教委制定,可参照文体、科技传统项目校接收特长生的程序和时间组织初中入学工作,不能组织书面考试。
  7.就读盲校、聋校、培智学校、中小学附设特教班
  接收残疾儿童入学的学校,要按时做好新生入学工作。对入特教学校和特教班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其入中小学随班就读,确保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就读企事业子弟学校
  学校须在区县教委分配初中新生前,将主办单位职工子弟的名单报所在区县教委审批,区县教委按批准名单将学生分配给报批的学校。
  9.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
  区县教委制定操作具体规定,要规范“共建”行为,严格控制“共建”学校的校数和其接收“共建”单位职工子弟的人数。
  10.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借读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要求,与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密切协调,切实做好流动适龄儿童少年入小学、初中借读工作。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可于开学前后一周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接收借读生管理的通知》(京教基[2002]36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关于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市教委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相关政策,统筹和指导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协调跨区县入学等问题,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督查。因此,六方面工作需要在市教委备案,即:各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跨区县招生计划,文艺体育科技特长生招生计划,外语实验学校和设置多语种教学单位的招生计划及办法,共建单位及学校招收学生的比例,残疾学生入学和随班就读学生情况。
  区县教委负责合理配置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科学规划“免试就近入学”的招生范围和实施办法,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加强对各类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招生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因此,必须加强六方面的管理:加强教育资源的管理,确保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资源均衡配置,满足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的管理,逐步按照40人班额标准制定计划,在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关注学生全面发展,重视学生的成长过程,促进每一个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加强义务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价,完善小学、初中毕业考试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区县统一安排,学校不能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方案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等。
  (二)关于入学
  各区县教委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新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认真制定2006年小学、初中入学计划,具体入学方式由区县从实际出发确定。
  跨区县收生的寄宿学校和民办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完成初中入学有关工作。录取外区县小学毕业生的初中新生名单,需经本区县教委主管科室批准盖章。录取校在规定时间派专人持学校的介绍信和区县批准的入学名单到学生所在区县提取新生“初中入学登记表”,各相关区县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三)关于考试
  小学和初中不允许组织入学考试。小学毕业考试坚持学校自主命题原则,区县不得组织统一的毕业考试。小学毕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考试的范围、目标、方式均应按市基教研中心制定的考试说明执行。各区县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试题质量。各区县和学校要从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的目的出发,结合课改的进程和要求,积极进行小学毕业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实验,正确引导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
  (四)关于收费
  各中小学校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
  在初中入学工作中,传统项目学校对特长生进行文体特长测试,严格按照《关于测试小学毕业特长生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可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一学年的学费;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执行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跨年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符合条件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借读免交借读费。
  (五)关于规范操作
  各区县和各中小学须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附后)。
  各中小学都要按区县教委规定的日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在放暑假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各区县要严格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控制新生的非正常流动,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公办校擅自接收已被其它校录取的新生,以保证各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各区县教委应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小学、初中入学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教委。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按规定时间将书面总结材料和快报表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六)关于宣传与监督
  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是基础教育整体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要面向社会做好引导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
  各区县要完善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要向社会公布学校、区县的咨询和举报电话,耐心、细致地向市民解释相关政策,接受质询,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树立首都教育的形象,保持社会稳定。
  四、今后三年完善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的思路
  从2006年起,我市将用三年时间,采取配套措施,加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力度,到2008年,基本做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2006年,重点推进4项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初中入学不能以考试方式选拔新生(体育、艺术、科技传统学校招收特长生除外),任何学校不能违反规定提前操作小学初中入学工作;二是落实初中建设工程,促进初中学校发展,每年示范高中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名额分配到每一所初中学校;三是颁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以每年30%的步骤推进中小学办学条件主要方面达到新标准;四是整顿社会力量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学科类补习班,不能占用公办学校校舍在节假日、休息日进行补课。
  2007年――2008年,进一步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一是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验班、特长班的审批和管理,小学不宜举办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不再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对招收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的初中学校资格进行审核;二是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考试的管理,学校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社会组织的各类考级证明和学科竞赛成绩不能作为初中入学的依据;三是加强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的管理,基本理顺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学校的办学性质和资产属性;四是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相对困难学校建设,通过有效改变学校办学条件、建立校长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常规管理等配套措施,合理配置公办教育人财物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在中小学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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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模版,需要点击下载,注:此证明需A4纸打印盖章有效,抄写或其他格式纸张打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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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暂住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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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10:58:53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4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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