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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强奸案庭审聚焦---被告律师之一,参加了庭审的
在7月中旬偶然间接手这个案子的时候,怀着很大的好奇心。等看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才知道一切都像我前面写此案评论时预判的那样,这注定是一个实际发生的强奸案。
道理简单的不能再简单——使用强制、暴力威胁等手段,违背了妇女意志,就是强奸。至于女方是什么身份,事后是否要钱,都不会影响强奸成立。
本案5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都承认了暴力威胁。如果这些供述真实,没的话说,强奸。如果不真实,就要看侦查人员有无使用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手段。认为有刑讯逼供的话,就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把这些口供排除掉。
但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却被人为地复杂化了。媒体被挟裹着天天在关注被害人杨某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她究竟喝醉了没有,事前谈了嫖娼和小费没有,事后敲诈了没有,是否存在案中案、局中局。其实,即使真的存在局中局,只要你使用强制殴打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是自愿入局啊,照样定强奸。
昨天今天的两天庭审,大部分时间都被耗在了这些外围问题上。李某某等不认罪的被告人及其律师,力图要证明杨某并没有在广告公司工作,而是个出台小姐,她和酒吧人员故意设计了一个圈套,将几名未成年人圈了进来,然后狮子大张口索要50万元。
但是证据呢?除了能指出酒吧人员和杨某隐瞒或夸大了一部分事实外,剩下的只有质疑和猜测。比如服务员张光耀送的那瓶黑方可能有毒啦,当天晚上杨某是装醉实际上在请君入瓮啦。。。真正的重点——是否强制殴打被害人,却被忽略了。
做无罪辩护的律师们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认为被告人关于殴打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产物。但对如何进行排除,似乎不太熟悉,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都没有申请。也把绝大部分审讯录像看了,但没有找出致命的毛病。公诉人做了几分钟说明,合议庭三下五除二,几乎毫不费劲地就否定了存在非法证据。律师们又申请了李某某的朋友出庭作证,但这个朋友作证的结果是,当庭证实李某某在电话中告诉他,杨某并不愿意同5人发生性关系,所以李某某等人打了她。
做罪轻辩护的律师,包括我在内,都有一个基本的认识:被告人在律师面前一直承认对被害人有暴力威胁情节,审讯时侦查人员没有殴打等严重情况,所以,并不认为需要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尽力证明孩子们属于从犯,偶犯错误,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量刑情节。孩子们还年少,只要真正悔改了,仍然会有一个好的前途。
晚上开完庭看到同学发来的微信,说庭外有人在公开说之所以有三个被告人认罪,是因为他们的律师都是从公安出来的。晕啊,说这话的不会真是做律师的吧,如果是,但愿他的委托人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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