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朝五晚九
朝五晚九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长老
经 验 值:1492
魅 力 值:118
龙    币:1015
积    分:960.3
注册日期:2012-12-21
 
  查看朝五晚九个人资料   给朝五晚九发悄悄话   将朝五晚九加入好友   搜索朝五晚九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朝五晚九发送电子邮件      

两高:个人有偿删帖违法所得超10万将获刑5年以上
中新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 马学玲 阚枫)中国“两高”9日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按照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有偿提供“删帖”、 “发帖”等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使得网上造谣、炒作活动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组织性特征。

为此,《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其中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解释》指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相关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须以行为人明知所发布的信息是虚假信息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强调。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所发布的信息为虚假信息,即使收取了一定的费用,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对于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解释》不要求行为人明知所删除的信息为虚假信息。

孙军工指出,当前,一些“网络公关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删帖”业务,但删除的信息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广大网民发布的真实信息。国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用户正常的、合法的言论和信息交流活动,这属于信息网络服务基本市场管理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有偿删除信息网络用户发布的真实信息的行为,既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他如是解读今日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
2013-09-10 00:18: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13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