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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可怕的“证据意识” 转自赵律师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c7701b0100cfvq.html
看着哈尔滨六警察打死大学生案的审理报道,感觉有一个重要的细节值得一说,就是在这次法庭审理过程中,控方出示了林松岭被打死的全过程录像。而在以往公安机关和媒体的数次出示中,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那一段都被删除了。
这其实涉及到侦查工作和起诉工作中取证的原则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为了客观查明案情,侦查、审查起诉机关应该全面收集证据,即除了收集能证明被告人(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外,对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也要一并收集。
但现实往往与法律规定相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好,审查起诉机关也好,大多是只一门心思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即便是发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是故意不收集,或者藏起来,放在“内卷”里,让辩护人和法庭都无法看到。在我本人代理过的案件中,已经多次出现这样的事情——有利证据想交上去,侦查机关都不愿接收;或者在庭审中无意间发现公诉人的案卷中,还有那么多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但这些证据公诉人根本没有打算拿出来。
林松岭案件代表了另一种取证的不客观性。就是在侦查机关想包庇某人时,对发现的有罪证据,又会刻意隐瞒。想当初,在全国人民面前,办案人员指着录像说,你看你看,死者又打警察了。录像中最后一段林被警察打死的镜头,却被办案人员给“忽略”了。
要不是这个案子搞的全国沸沸扬扬,领导下决心公正办案,真的很难想象那段关键录像还能不能找到。而关键证据“失踪”的先例,则比比皆是。一切为了办案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法律的公平。
不知道有多少的案件,虽然已经审结多年了,但在未曾公开过的卷宗里,有着与公诉人在法庭指控时相反的证据。它们躺在办案机关的铁皮柜子里,默默无语。
我们能否在立法的细则中设立这样一种规定,就是对没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审查起诉人员,要追究某种形式的责任?无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只有“遗漏”了,就要追责,否则难以遏制这种片面取证、歪曲事实的做法。
这个案件审理中,还有一个细节,就是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了。唉,我代过那么多的刑案,对法医鉴定结论也提出过那么多的质疑,但法庭从来没有同意过让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没有人来解释对鉴定结论的合理怀疑。法律上严格的程序规定,对法庭来说似乎只是个参考消息。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林松岭案件有幸啊,成了“样板戏”,能真正较为严格地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但翻过头来看看,能成为样板戏的又有几何?而且,要命的是,这还不能跟人家林家学,学的不好就会象东施一样崴脚了。因为没有谁能满足“公共场合、警察、录像、媒体关注”这些条件,没有这些天时、地利、人和,就肯定咋呼不起来的,就会被很EASY地“暗箱”了。
当然,老百姓这么想样板,也是没办法,因为法律不说话,就象铁柜子里那些被尘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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