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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是否正当防卫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前来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殁年33岁)、张旭东(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了夏俊峰用于经蓄炸串的液化气罐。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一同乘坐行政执法车来到南乐郊路164一1号滨河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该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被害人,时年26岁)腹部一刀,随后逃离现场。申凯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旭东因胸部、腹部、背部多处利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利破左肺和心脏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张伟因腹部损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属重伤。

  对上述认定的事实,网民反映比较集中的是夏俊峰是否遭受殴打,其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应该根据现有的证据加以评判。  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上看: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夏俊峰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对其有无殴打行为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曹阳、祖明辉、夏俊峰之妻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法庭对此节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勒务室去解决问题。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关于被害人在勤务室内是否殴打夏俊峰一节,辩护人提供了夏俊峰本人的供述、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勤务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捅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被刺5刀,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综上,结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

  本案在已经查明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下,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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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8 19:48:4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7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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