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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之前说的基本一致
焦点五: 被害人杨某供述中个别不真实,其供述还可信吗?

从判决书来看, 被害人杨某前期在是否是陪酒女、是否是处女等供述上没有讲真话并没有作为影响判决的因素。被害人供述有部分失实,其供述是否还可信?

律师解答:

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在是否是陪酒女、是否是处女供述上没有讲真话,因而质疑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 。但法院最终采信了被害人的相关陈述,根据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这是可以接受的。原因在于,在本案中,被害人是否系陪酒女、是否是处女,与强奸罪的事实认定并无直接关系;且这属于被害人个人的隐私,被害人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反应,在此问题上没讲真话,有情可原 。被害人的这种反应,并不意味着她对案件事实本身的陈述也是虚假的。而且,鉴别被害人陈述的真伪,还要看其他证据,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只要和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足以采信。

焦点六: 被害人事后是否联系赔偿为何没有影响案件量刑?

被告辩护律师曾以被害人杨某事后曾联系赔偿质疑其动机。而从判决书中此行为没有影响最后的量刑,为什么?

律师解答:

判决书内容中未涉及这一问题,可能是因为目前尚无证据证明存在敲诈勒索违法犯罪,也可能是因为这一事实对强奸罪的认定并无影响。退一步说,即使是被害人在事后联系索赔,也不应影响之前发生的强奸案的性质认定。司法实践中,确实有强奸案的被害人出于私力救济,向对方索赔,但此举并不能否定强奸 犯罪事实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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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9 12:36:2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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