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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贲:社会公德需要公民自尊
中国《旅游法》本月正式实施,该法明确提出,旅游者应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但是,“十一”假期仍然有不少关于游客素质差的报道,还有一些照片记录下违反公德的行为。前一阵子,还频频有中国游客在境外旅游不文明行为的报道,从埃及神庙上的“到此一游”,到帕劳潜水时发现中华烟,到卢浮宫前水池泡脚,再到无视警示在比萨斜塔前草坪野餐。最近几年的“全球最差游客”调查中,中国游客总是名列前茅。
人们往往在这些不良行为中看到公共道德的缺失,但公共道德的缺乏与不良行为之间到底有什么联系呢?一种看法是,不良行为是因为缺乏公共道德的知识,只要知道了,行为就会有所改变。其实并非如此。现在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不良行为,其真正原因都不是不知道,而是明知故犯。而明知故犯的一个根本原因便是缺乏一个人应有的自尊,因而不能在公共行为上自重和自爱。
社会心理学家罗森伯格(Morris Rosenberg)把“自尊”(self-esteem)界定为一个人基于自我价值的认知行为。自尊不只是对自己有良好评价和正面看法,而且更是有与此一致的行为。一个人自我感觉良好但却行为不端,这不是真正有自尊。因此,任何一个自恃甚高的人,他的不端行为仍然会被视为“不自重”和“不自爱”。
社会学家荷威特(John P. Hewitt)在《自我与社会》一书中指出,自尊总是通过某种情绪表现出来,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荣誉感和羞耻心。因此,行为不自重、不自爱的人也常被看作是不要脸、厚脸皮和无羞耻。不要脸和厚脸皮往往表现出一种病态和扭曲的“自尊”,觉得自己特牛,特有面子,特了不起,所以根本不在乎别人怎么看待自己的行为。
一些在国内旅游或国外旅游的人,由于觉得自己财大气粗,就特别容易有不自重、不自爱的行为,一旦被别人批评,还特别容易有偏不买帐的逆反、敌对情绪,认为是别人看不起他,歧视他,错在别人,而不在他。几年前有报道说,一些中国游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前骑铜牛,被批评后,外交部某官员辩护说:“这是一种习惯而已。例如喜欢聚众、喜欢大声说话。你看,在机场里、餐厅里,大家聚一块说话的,都是中国人。可这就是一种习惯,我们还看不惯外国人那种小声嘀嘀咕咕、当着面还要相互咬耳朵呢。”他还说,“如果那个铜牛不让骑,就应该立一块牌子,上面写着:‘禁止攀爬’。……这些是文化差异,外国人有他们的礼节习惯,我们也有自己的礼节习惯,并不能说谁对谁错,也不能单靠一方的努力,而是需要双方共同沟通,相互理解。”
这种狂妄的文化民族主义,表现出来的看起来是民族自尊,其实是一种畸形的民族自恋。对个人来说,自恋(narcissism)是过度的、没有价值标准地爱自己,对一个民族来说也是一样。自恋一面是狂妄自大,另一面则是封闭自卑。自恋使得个人或群体经不起一点点的外来批评,习惯于把一切批评都当作心怀叵测的恶意攻击和诽谤造谣。
自尊是人的基本需要,也是人在群体中有所道德行为的根本条件。行为心理学研究发现,人的自尊不是天生的,而是从小在特定环境中潜移默化培养而成,父母对待子女,老师对待学生、政府对待国民的方式对大多数人的自尊和自重发展有重要影响。人越是在日常生活中受到尊重,养成自由思考、独立判断、理性抉择的习惯(当然需要有社会、政治的条件),就越能培养自尊和公共行为所需要的自重和自爱。
真正的自尊和自重必须由个人内心的道德力量来支撑。心理学家马斯洛把自尊看成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他把自尊分为两种,一种是来自别人的尊重,另一种是来自内心的自我尊重。外来的尊重与一个人的身份、知名度、相貌、成功等等有关,内心的自我尊重来自一个人的信仰、价值观和做人的原则,它比外来的尊重更坚韧、更持久,也更有价值。只有内心的自尊才能使一个人相信,我是一个好人,好公民,并以此感到荣誉、幸福和骄傲。比起外来的约束,这种内在力量对人的公共行为有着更大也更可靠的正面指导作用。
(作者系美国加州圣玛利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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