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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方低空开放文件发布,民航延误有望缓解
低空开放重要文件发布 军方让渡部分审批权

 中国证券网讯:昨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指出军方将与国防、领土不相关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权让渡了出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通航飞行的流程。受此消息影响,海特高新、中信海直、威海广泰、川大智胜开盘即封涨停。

  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之后,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民航“十二五”规划在内的多项规划都将通用航空发展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并形成了中央与地方联动的形势。上周五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一项中,也提出要“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在国家层面建立推动军民融合发展的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

  分析人士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选在三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不久即推出这一“规定”,能较好地体现军民融合的资源共享机制,是一张比较实在的政策牌。

  民用审批权下放民航局

  本次文件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同时除了一些特殊飞行任务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区分空域进行审批

  在飞行实施前,飞行任务执行单位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飞行计划申请包括高空与低空,高空飞行计划申请区分为民航管制与军方管制区域,低空飞行计划申请区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

  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

  低空开放红利释放

  兴业证券表示,本次文件主要是简化通航飞行任务审批流程方面的改革深化和进步,但低空开放是一个面,而不是一个点,还需要飞行计划审批、低空空域划分管理以及通航机场建设等方面的具体细则。三中全会为之后公布该文件,低空改革也在稳步推进,市场可能会正面解读,通航和低空改革短期可以成为市场题材,也属于中国经济转型中的高端制造和高端消费,但低空完全开放和通航腾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估计通航方面的业绩短期很难出来。

  广发证券认为,国家对于通用航空飞行器飞行任务的审批将会逐渐减少,将会直接有利于运营服务的及时和快速完成。但这是建立在民航和军方对空域的管理能力提升的基础上,这也反映出空管设备和人员技术水平。随着越来越便捷的流程,将会促进通用航空飞行业务的开展,带来飞行器设备的需求。因此,看好产业链中涉及空管设备的公司如四创电子等,以及通用航空飞行器制造商如哈飞股份等。

  我国通用航空与国外相比尚在成长初期。我国通用航空年飞行量仅为美国0.5%,通用飞机数量仅为美国0.4%,飞行员数量仅为美国3%,通用航空机场约为美国3%。赛迪方略预计,到2020 年我国通用飞机的需求量将突破6000 架,约占全球总量的12%,需求规模将达300 亿美元。

  券商在之前的报告提到,军工行业的中长期看点之一就是产业政策,看好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通用航空。通用航空产业链包括航空器整机和关键部件研制(如哈飞股份、洪都航空、航空动力、中航动控等)、通用航空机场设备和空管设备(如威海广泰、川大智胜、四创电子等)、通用航空维修、培训服务(海特高新等)以及运营服务(中信海直等)。另外,还包括涉足无人机的山河智能。

  通知全文:

  印发《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空管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军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规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空中安全,现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涉及地方的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落实,涉及军队的由总参谋部负责落实。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可根据《规定》精神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3年11月6日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总参谋部和军区、军兵种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涉及国防安全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核,以及地方申请使用军队航空器从事非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的审批。

  第四条 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单独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不允许在我国境内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无人驾驶的航空器,不允许在国家重要目标和国家重大活动场所上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国家航空器不得参与商业性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特殊情况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需求和地方政府请求,可以执行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目的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

  第五条 除以下九种情况外,通用航空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但在飞行实施前,须按照国家飞行管制规定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

  (一)航空器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我方实际控制线或者外籍航空器飞入我国领空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外交部审批。

  (二)航空器越过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须先通过相关渠道征得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

  (三)航空器进入陆地国界线、边境争议地区实际控制线我方一侧10公里的(不含民用航空器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审批;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不含台湾海峡地区和沿国际航路飞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所在军区空军审批,报相关军区备案。进入上述地区或越过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森林灭火、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的,由所在飞行管制分区指挥机构(航管中心)审批并报军区空军备案。

  (四)航空器进入空中禁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进入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执行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军区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审批。

  (五)凡在我国从事涉及军事设施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军区审批;从事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的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飞行,其作业范围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六)我与相邻国家联合组织跨越两国边境的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通用航空飞行,由国土资源部商外交部、民用航空局、总参谋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七)外籍航空器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的我国航空器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由民用航空局商总参谋部审批。

  (八)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军用航空器进行航空摄影(测量)、遥感物探,以及使用总参谋部直属部队航空器或者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跨区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总参谋部审批。使用军区所属航空器在辖区内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相关军区审批;使用海军、空军所属航空器进行其他通用航空飞行的,由海军、空军或者海军舰队、军区空军审批。

  (九)国家组织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通用航空飞行,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批。

  第六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通常由飞行任务执行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商有关单位后办理批复。

  第七条 对申请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飞行任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任务性质、执行单位和机组人员国籍、主要登机人员名单,航空器型号、数量和注册地,使用机场(临时起降场),作业时间和作业范围,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13个工作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执行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任务临时提出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审批。

  第九条 对越出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执行海上石油生产保障、海洋监测、海事巡航执法、海上救助勤务、海洋资源调查等飞行任务的审批,通常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审批手续。

  第十条 通用航空飞行需在野外(含水面)临时起降且不涉及永久设施建设的,临时起降场地由实施通用航空飞行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勘选,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所在飞行管制分区。临时起降场地的选择,必须避开飞行繁忙地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不得影响飞行安全和重要目标安全。

  第十一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临时使用军用机场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由管理该机场的军级单位审批,超过一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机场管理单位按照《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收取保障费用。

  第十二条 已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机场,其机场数据信息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军区空军备案。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设通用航空机场和带有固定设施临时起降点的审批,由国务院机场建设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通用航空飞行所需航空情报资料,由飞行活动主体向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申请订购。通用航空企业需使用军用机场、军用航图等信息资料时,由民用航空局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统一向军队主管部门申领,经军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供。涉密资料按照保密要求提供、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凡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其航空器应当配有二次雷达应答机,或者备有能够保证操作人员与军民航空管部门沟通联络、及时掌握航空器位置的设备。

  第十五条 通用航空飞行的起飞、着陆标准由机长或者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气象条件和任务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军民航空管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救援等突发性任务飞行,应当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用航空指挥保障机制,主动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掌握任务延误情况及原因,协调解决通用航空飞行的指挥和保障问题。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航空器在内地从事通用航空飞行的,参照外籍航空器实施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通用航空全面放开 改革放权力度超预期

  事项:

  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航局11 月18 日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规定》将于12 月1 日开始执行,共十九条细则。

  平安观点:

  我们认为,《规定》的改革放权力度远超预期,其核心是两点:一是通航的管理主体从军方移交给局方;二是规定九种情况需审批,其余的报飞行计划。即只限制不可为,去除审批色彩,还原市场发展属性。这标志着从今年12 月起低空空域改革将在全国铺开,通用航空未来有望成为拉动国民经济的新增长点。

  我们预计未来空域管理和起降点审批难度将大大降低,审批时间大幅缩短,飞行计划将更加灵活,通航包机和空中的士有望出现,通航机场有望大规模审批建设等。通用航空产业包括通航飞机总装制造、航空零部件制造、机场设备与空管配套、通航运营与维修四大领域。我们重点推荐贵航股份、哈飞股份和海特高新。

  《规定》重点条款解读:

  九类以外的通航飞行任务不需要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而只需按照规章“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并说明任务性质”。我们认为,空军将非九类的通航飞行管理下放给民航,实际执行中有可能从“审批制”过渡到“报备制”。

  临时起降点(含水域)和临时空域一次下放给飞行管制分区,而且可以“连同飞行计划一并”报批。这意味着空域和起降点的审批难度大大降低。

  如果“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建设通用航空机场”简化手续后,通用机场有望大规模审批建设。

  利用军用机场从事通航飞行不超过一年的,只需要“军级单位审批”。我们预计将出现大量的军民合用通航机场。

  飞行任务的审批每年集中一次办理,通航飞行的起飞放行和着陆标准由机长或飞行员决定。我们认为,这将为通用航空的实际运营大大松绑,飞行可以更为灵活。

  除了九类业务要求了“提前13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10 个工作日答复”的时效条件外,没有规定民航“飞行计划”的审批时间。我们认为,这是为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做准备:有条件的地方、空域干净流量小的地方,可以提供更短的审核时间,或者更灵活的审核流程,以大大方便“不定点不定期”的通航飞行。

  通用航空逐步打开市场空间

  核心观点:

  11 月18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2012 年国家空管委专家曾经在通用航空产业论坛上表示将有一系列政策颁布或修改,因此,发布这个规定符合预期。这个文件实际是解决:通用航空飞行器哪些需要得到审批,审批申请文件和审批流程,需审批的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在硬件条件上的要求等等。

  这是对《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的补充和细化,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我们在之前的报告提到,军工行业的中长期看点之一就是产业政策,我们看好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通用航空。通用航空产业链包括航空器整机和关键部件研制(如哈飞股份、洪都航空、航空动力、中航动控等)、通用航空机场设备和空管设备(如威海广泰、川大智胜、四创电子等)、通用航空维修、培训服务(海特高新等)以及运营服务(中信海直等)。

  我国通用航空与国外相比尚在成长初期。我国通用航空年飞行量仅为美国0.5%,通用飞机数量仅为美国0.4%,飞行员数量仅为美国3%,通用航空机场约为美国3%。赛迪方略预计,到2020 年我国通用飞机的需求量将突破6000 架,约占全球总量的12%,需求规模将达300 亿美元。

  投资建议:我们认为,国家对于通用航空飞行器飞行任务的审批将会逐渐减少,将会直接有利于运营服务的及时和快速完成。但这是建立在民航和军方对空域的管理能力提升的基础上,这也反映出空管设备和人员技术水平。随着越来越便捷的流程,将会促进通用航空飞行业务的开展,带来飞行器设备的需求。因此,我们看好产业链中涉及空管设备的公司如四创电子等,以及通用航空飞行器制造商如哈飞股份等。

  通用航空政策大幕开启

  事件

  2013 年11 月18 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民航总局联合印发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我们点评如下:

  投资要点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我国通用航空政策系列的大幕开启。中长期来看,2013 年-2015 年是我国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期《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的颁布仅仅是系列政策的开始,意味着我国通用航空政策系列的大幕开启。通用航空系列政策包括飞行管理

  规定、空域划设、基础设施等一系列政策体系,从这个角度来说,《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我们认为这说明我国通用航空系列政策的开始。

  总体来看,《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是通用航空系列政策中框架性政策,具有统领作用。《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对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主管部门、时限等根本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对于推动我国通用航空也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规定》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规定了

  必须审批的九种情况,这也将使得我国对通用航空的管理更加灵活、有效。

  我们乐观预期近期内可能还将有其他政策陆续出台。《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意味着我国从国家层面重视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2013 年-2015 年是我国通用航空产业的政策规划期,在此期间要陆续出台数项政策,同时,《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厘清了部门权限,有利于细化政策的出台,因而我们预计近期将陆续出台其他政策。
2013-11-21 23:45:1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6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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