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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先学习一下再报不平,他们违反相关条例了,应该接受处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无神论者不得在宗教场所宣传无神论的言论,不得与宗教人士进行无神论的辩论。
有宗教信仰的人士也不得在宗教场所以外传播宗教信仰。他们居然利用互联网传播宗教信仰
没有人干涉的你的信仰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动请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吧?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会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干扰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活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开办宗教院校或者举办宗教培训班的;
  (二)不具备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或者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三)未经市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备案,外地宗教教职人员到本市主持宗教活动或者本市宗教教职人员到外地主持宗教活动的;
  (四)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进行传教活动,或者在公共场所擅自设立宗教设施或者宗教造像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宗教团体或者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或者其他宗教性捐赠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文由-摄会注意好在2013-11-22 17:55:38编辑过)
2013-11-22 17:30: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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