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乐园》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zhaows
zhaows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资深长老
经 验 值:16781
魅 力 值:1350
龙    币:14354
积    分:11693.6
注册日期:2002-04-11
 
  查看zhaows个人资料   给zhaows发悄悄话   将zhaows加入好友   搜索zhaows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zhaows发送电子邮件      

舆论对张艺谋的批判是一种奖惩机制
舆论对张艺谋的批判是一种奖惩机制(2013-12-10 16:33:09)转载▼ 分类: 当下评论
关于张艺谋超生事件的问答




南都娱乐周刊:对张艺谋超生三子这一事件怎么看?认为是天赋人权还是觉得名人不该带头违法?(或其他观点,请略述原因)



彭晓芸:这涉及到恶法或者说已经不合时宜的制度约束究竟是不是“法”的问题,譬如除了计划生育被视为非人道的,卖淫、聚众淫乱等等是否视为犯罪,也是有争议的。那么,不遵守有争议的“法”,该如何看待?就政治伦理而言,公民可以对现行法规约束提出异议,通过新一轮民主协商重新拟定社会契约。但计划生育不是来自民主决策,而是一个单向的强加的法,因此,公民抗法有其正当性。这是就抗法本身的实质正义而言。

但他采取何种办法抗法则关乎社会对他的评价,譬如相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杨支柱事先张扬的超生和事后公开抗议的态度,张艺谋的超生事件有值得诟病的地方,他既不抗议,也没有遵循社会的现行暂订协议交罚款,却能够没有黑户之忧,这是他不同于普通百姓的地方。他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披露出来,或者认为披露出来再说,不遵守恶法的特权,也仍然是特权,并不因为那是一个有争议的制度就能够把张艺谋等同于抗法英雄,对他的评价,显然要不同于杨支柱,也就是说,社会舆论的作用,就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道德关系,通过舆论确立奖赏和惩罚软约束,这是舆论力量区别于法律力量的重要元素之一。

所以,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两个层次来看,一是法本身的合法性争议,二是社会成员行为方式的评价机制,可以各自评价,并不互相抹杀。



南都娱乐周刊:张艺谋超生会使您对他本人的印象或评价有所改观吗?(也就是,超生与承认超生这两种行为会否影响到您对张艺谋本人的评价?)



彭晓芸:之前就没有高度评价过张艺谋,他的价值观是典型的乡土式的,从他对待女性的态度大致可以判定,他是继承了传统的男权文化及其思维方式的一位导演,这是他一直不能与李安这样的同为华人的国际导演相提并论的重要原因。张艺谋的知识结构和视野决定了他依然是一位导演界的“土豪”,思维模式到行为方式,他与知识分子、艺术家的行事风格有巨大差异,他更像一位政客型的导演。所以,他做了什么都不意外,就像听说官员包养情妇或有私生子一样不意外。

至于张终于承认超生,这是舆论的力量,也就是说,我们不要小看社会舆论的道德约束,虽然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它形成了对社会成员的软监督,你可以不搭理社会舆论,但如果你持续不把社会舆论当回事,那么,社会也很可能不把你当回事。



南都娱乐周刊:有人提出“精英就该多生”这一言论,请问您是否赞同?(请略述原因)



彭晓芸:不赞同。所谓“精英多生论”,首先就遭遇一个问题,究竟谁是精英?有钱就是精英还是有知识是精英?从知识的角度来看,张艺谋就算不上精英,他的知识结构和价值理念是很趋同于农业社会的,他缺乏意识上、观念上的现代转化,所以,他的价值观并不代表这个社会的进步方向。如果从这个角度而言,张艺谋的孩子就一定优越于一般中产或知识阶层家庭的孩子吗?此外,金钱上的所谓精英,育儿模式是花钱买陪伴孩子的服务,孩子交给了保姆和贵族学校,这和父母亲自的陪伴,养育出来的孩子,气质人格也很不一样,很难说有钱人生育的孩子就优越于一般小康家庭。



南都娱乐周刊:对张艺谋团队在超生这一事件中所做的危机公关怎么评价?合格还是不合格?



彭晓芸:有胜于无,有回应当然还是说明张艺谋意识到不能无视社会舆论了。关于张艺谋超生这个事,网络也传说很久了,一直未得到证实而言。张艺谋团队大概是在衡量回应与不回应的代价,最终还是决定正面回应了,说明他们还是在乎观众和网友的。具体措辞和态度,我认为比较生硬,缺乏作为公众人物的谦卑审慎态度,这一点,可以学习港台明星,他们发布面向公众的文书时,很能打动人心,精心设置了一套有效的话语。张艺谋的危机公关只能算勉强及格,但达不到良和优。




注:南都刊登的是节选,这里是完整的回答。
2013-12-11 22:03:5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401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