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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舟子律师警告函】
  2011年3月29日下午,本报收到"作为方是民先生诉讼代理律师"的彭剑发来的"律师警告函",全文照登如下(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

  【律师警告函】

  编号:2011-07

  法制日报社:

  鉴于中宣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为杜绝虚假报道和诽谤传播,特致函贵报社。

  方是民先生(笔名:方舟子)的新浪微博称:"杨玉圣洋洋得意地发函通知我,昨晚他与'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祝国光和《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小聚,郭表示将在本月31日用四版的篇幅发表'系统揭露'我的文章。杨因多次造假、祝因其中医联合会的野鸡性质、郭因不实报道,都被我批评、揭露过,这回三人为欢庆肖传国出狱又合作了";作为方是民先生诉讼代理律师的本人考虑法制日报是有相当影响力的官方媒体,若传播诽谤,则影响巨大,故表态:"《法治周末》是法制日报社办的,他若敢登诽谤文章,我方应起诉"。

  因《法治周末》是你报社下属单位,但考虑你报曾对本律师做过新闻专访报道,你报下属的"法制网"也访问过本人,故念及曾经的良好关系,故在此郑重警告贵报:

  倘若你报社下属的《法治周末》刊登任何针对方是民先生的诽谤、侮辱文章,则我方一定依据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你报社承担相应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赔偿损失要求方面,精神损害抚慰金将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不低于人民币两万元的原告律师代理费亦要求你报社负担;若有网络传播侵权文章,则相关网页公证费,你报社也当然须如数负担。

  倘若你报社媒体报道以"辟谣"之名传播造谣、不实信息,则实为传谣,我方也会追究你方责任。

  另外,希望你报社领导知悉下列事实:

  肖传国早就自称:"关于治愈率…我很高兴是80%左右";肖传国当股东的骗子医院宣传称:"治愈率达80%~~85%";方舟子、方玄昌持续揭发肖氏手术是骗局;而肖传国雇凶谋害二位方先生案发后,卫生部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这个技术(指肖传国发明的"肖氏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循证医学证据尚不足,对这个技术是否适用于临床应用,还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财经杂志《肖氏手术未了难题》报道称:"卫生部发言人表示,肖氏手术不应该上临床"……

  肖氏术的受害者正对实施手术的医院提起诉讼……

  因此,倘若你报社下属的《法治周末》刊登任何为肖传国这个前罪犯、中国医疗界最大骗子鼓吹的不实、偏袒报道,则我方将向新闻出版署、中央宣传部等有权机关控告或举报你报社,并深究责任人员的涉嫌受贿、循私报复等责任。

  望你报社相关主管履行管理职责、提高法律意识,以尊重法律、实事求是、负责的态度处理本函。

  若不明,可与本律师联系。

  此函是提及事件的唯一警告函;若有侵权报道出现,诉讼前不再致函。

  特此函告!

  北京华欢律师事务所(公章及骑缝章)

  律师:彭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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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0 08:49:1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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