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91943 |
魅 力 值:722 |
龙 币:27048 |
积 分:45252.6 |
注册日期:2008-05-23 |
|
|
|
【郭国松新浪博客】我为何起诉方舟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66819d00101auyy.html
在中国,方舟子无疑是一个极其特殊的人——时至今日,他头上的“打假斗士”光环虽然只剩下了一些残迹,但仍有“方粉”对他充满迷恋;他以打假扬名,号称“对真相有洁癖”,但他自己却深陷抄袭的泥潭,与很多网友在网上缠斗多年;他批评别人,却容不得别人对他进行批评;他批评别人是善意、是出于公心,而别人批评他就是对他进行报复;他私设公堂,将批评过他的媒体记者列入“中国不良记者名单”,将判他败诉的法官列入“枉法法官”名单……
我担任执行总编辑的媒体揭露他涉嫌抄袭问题,他把矛头对准了我个人,污蔑我当年发表失实报道被他批评而怀恨在心,进而用这种手段公报私仇;他信口雌黄地污蔑我在南方周末因敲诈勒索而被开除……我惊得目瞪口呆!稍微有一点法律意识的人都明白,编造如此耸人听闻的谣言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而方舟子是一个公众人物,是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是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这个道理他应当明白。
他毫无法律意识,只能有一个解释——他认为自己可以无法无天,享有“治外法权”!我也很纳闷,难道中国允许方舟子为所欲为?被他列入“黑名单”的人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出来用法律的手段反击呢?既然如此,我就来充当方舟子无法无天的终结者,不管这个代价有多大,我坦然面对!
所以,我决定起诉方舟子。在相关法院已经发出立案通知书后,我在这里公开发表诉状,让社会各界人士评判一下其中的是非曲直。
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国松
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案由:侵犯名誉权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方是民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删除被告以“方舟子”之名在新浪网开设的微博中含有对原告侮辱、谩骂以及捏造事实进行人身攻击的所有内容;
二,判令被告方是民在新浪网微博首页、新语丝网站,至少一家全国性主流媒体,或者京沪穗三地各一家主流媒体刊登道歉书,其中,在新浪网微博和新语丝网站的道歉书的刊登时间为30天,在报纸刊登道歉书一次,以此形式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为原告恢复名誉;
三,请求法庭对身为公众人物的被告方是民公然藐视法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训诫;
四,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万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两千零二十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3月31日,原告担任执行总编辑的《法治周末》发表记者采写的报道《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这本是原告的职务行为,与个人无关。但是,被告方是民(由于方是民长期使用“方舟子”的笔名,且侵权行为均以“方舟子”的名义直接实施,本诉状以下一律将方是民称为“方舟子”)却将攻击矛头对准原告个人,通过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故意捏造事实,编造谣言,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名誉诋毁等。
2011年3月21日,有关被告方舟子涉嫌抄袭的报道尚在计划中,被告就在他的新浪微博上捏造事实,颠倒黑白,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名人士进行污蔑,煽动不明真相的粉丝对原告进行恶毒的谩骂和人身攻击——
诽谤主要证据之一:
【“学术打假专家”杨玉圣得意洋洋地发函通知我,昨晚他与“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祝国光和《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小聚,郭表示本月31日用四版的篇幅发表“系统揭露”我的文章。杨因多次造假、祝因其中医联合会的野鸡性质、郭因不实报道,都被我批评、揭露过,这回三人为欢庆肖传国出狱又合作了。】(方舟子微博,2011年3月21日,见公证书第137页)
被告发出上述微博文章后,截至原告公证时,共有285次转发,285条评论,其评论充斥着对原告的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见公证书第137-198页).
诽谤证据之二:
【《法治周末》谤文的一些背景材料:《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郭国松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假新闻,被我批评过。对三篇被指控“抄袭”的文章,我早就一一做过说明。具体链接请见我的博客。】(方舟子微博,2011年4月1日,见公证书第52页、第88页)
被告将蓄意捏造的事实通过上述微博发表后,截至原告进行公证时,共有64次转发,68条评论。这些依据被告捏造的虚假事实所做的评论,含有大量的对原告的污蔑、指责、谩骂以及人身攻击等(见公证书第90-105页)。
诽谤证据之三:
【《法治周末执行总编@郭国松由于此前报道假新闻被我批评,怀恨在心,利用其负责的“中央政法委”报纸(郭国松语),用四版的篇幅造谣、污蔑、诽谤我,对这种公报私仇、公器私用的行为,我必追就其法律责任……》】
被告发出上述微博文章后,截至原告公证时,共有717次转发,531条评论,基本都是对原告的侮辱、谩骂和人身攻击,未及一一列明。
在上述先后发表的三篇微博文章中,被告方舟子的险恶用心暴露无疑——先将原告和相关人士抹黑,让自己处于道德制高点,由此向社会传递这样的信息:首先,因为原告曾经发表过“不实报道”、“假新闻”,且遭到被告的批评、揭露,由此怀恨在心,此时报道被告的问题,就是公报私仇。其次,原告与杨玉圣、祝国光两人相聚,是为了“欢庆肖传国出狱”的“又合作”。
关于第一个问题。被告方舟子纯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原告二十来年的新闻职业生涯中,从未发表过如被告所污称的“不实报道”、“假新闻”。
根据“诽谤证据二”的链接可以发现,2011年4月1日,被告又在其新浪博客上发表题为“《法治周末》谤文的一些背景材料”的文章,称“《法治周末》执行总编辑郭国松2009年2月在《21世纪经济报道》发表假新闻,被我批评过,见:评‘院士课题组多篇论文涉学术造假被国际期刊撤销’、‘南方周末的老人’郭国松又当了祝国光的枪手、‘南方周末的老人’郭国松的势利与浅薄”。(方舟子新浪博客,见公证书第106-118页)
点击被告提供的链接可知,《评“院士课题组多篇论文涉学术造假被国际期刊撤销”》、《“南方周末的老人”郭国松又当了祝国光的枪手》系被告转载原告发表于《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两篇新闻报道。被告在转载《院士课题组多篇论文涉学术造假被国际期刊撤销》(原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2月3日)一文时加了一段话:【方舟子按:这个造假案件最早由新语丝网友“打假斗士”在2008年10月在新语丝网站揭露的,那些造假论文也都是由新语丝网友Milli、“京华论坛”等人陆续发现的,和祝国光没有太大的关系。号称派遣祝国光打假的“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不过是个没有什么学术地位的海外华人民间组织。】另一篇为《论文造假案举报者添新证 当事双方陷药品利益门》(原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2月6日),被告在转载时加了一个对原告无端攻击的标题《‘南方周末的老人’郭国松又当了祝国光的枪手》和一段污蔑原告的话:“……祝国光再一次剽窃新语丝网友的发现为自己、为‘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贴金,而郭国松只听采访对象一面之词,不做任何查证,也再一次当了枪手。” 而《“南方周末的老人”郭国松的势利与浅薄》系被告对原告的谩骂,原告一笑了之,并未回应。
综合被告对原告发表的两篇新闻报道的指责,一言以蔽之,就是报道没有同时给新语丝露个脸,因为“这个造假案最早是新语丝网友发现的”,原告的报道是一再“给祝国光当枪手”。唯其如此,被告认为这是“假新闻”。
原告不得不指出,被告的上述观点不仅荒唐,而且真实地反映了其偏激狭隘、沽名钓誉的病态心理!首先,原告所做的两篇报道针对的是浙江大学中医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课题组学术不端问题,原告做了大量的采访,包括浙江大学、相关国际期刊的主编等人士,引起轰动,当事方浙江大学和李连达及其课题组成员,至今没有任何人对报道的真实性提出哪怕丝毫质疑。报道发表后,李连达被浙江大学解聘,论文的第一作者被撤销副教授职务后开除。
其次,这起造假案是否新语丝网友首先发现并不是报道的重点,而且并无证据证明这是新语丝网友首先发现,原告作为记者无法也没有必要考证到底是谁最先发现的造假,更没有说这是祝国光先生独家发现的线索,何况报道本身清晰地交代了线索来源:“大约在去年10月底,旅居荷兰的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副主席祝国光教授在网络上看到有人揭露浙江大学中医学院博士后贺海波论文造假的消息,立即上网搜集了与贺海波有关的一系列学术论文,发现这些发表在国际顶级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具有明显的造假痕迹。”
被告应当明白一个浅显的道理,任何人都有权利揭露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发现线索不同于在法律上具有占有权和支配权的知识产权,每个人都可以发现线索。祝国光先生作为医学专业人士,从网络上发现李连达课题组学术不端的线索后,进一步搜集资料、分析论证,然后向有关部门和媒体举报,是完全正当的正义之举;而原告得到祝国光先生提供的举报材料后,对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的行为展开独立调查采访,并据此做出报道,并无任何不当;至于祝国光先生是从哪些网络上发现的线索,充其量只是极其次要的新闻背景,在报道中交代与否既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新闻职业规范。
在报道发表之初,被告虽有不满,却不过是针对报道没有提及其自认为新语丝是这起造假案件的最早发现者。而在原告担任执行总编辑的媒体准备对被告涉嫌抄袭的行为进行调查时,被告为了达到混淆视听、转移压力的目的,不惜颠倒黑白,捏造原告因为报道假新闻遭到被告批评而怀恨在心的莫须有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粉丝及其社会舆论对原告进行围攻、谩骂,其险恶用心昭然若揭。
不仅如此,被告还污蔑原告所做的新闻报道是给祝国光先生当枪手,那么,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原告当“枪手”得到了什么?祝国光先生雇佣“枪手”达到了什么目的?一个正常的新闻报道,被告却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自己以学术打假出名,却恶毒贬损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实名举报重大造假行为的祝国光先生。就原告所知,长期旅居荷兰的祝国光先生与被告素无过节,但因为祝国光先生是中医,是中医学者,而被告是一个臭名昭著的反中医者,不仅侮辱打假者祝国光先生,而且称“‘全欧中医药协会联合会’不过是个没有什么学术地位的海外华人民间组织”、是个“野鸡组织”。被告是曾经留学海外的华人,看不起“海外华人民间组织”,实乃妄自菲薄,充分暴露了被告被功利主义严重扭曲的畸形的价值观和近乎变态的心理。
关于第二个问题。继上述两个微博之后,被告又在其新浪微博上不断制造谣言,称原告“公报私仇”、“公器私用”。被告应当证明,原告如何“公报私仇”、“公器私用”?最终报了什么“私仇”?按照被告狭隘的心理揣度,原告担任执行总编辑的媒体调查被告涉嫌抄袭的问题,就是要报当年因为写“假新闻”遭到被告批评的“私仇”。但是,原告只是没有稿件终审权的执行总编辑,受总编辑、社长领导,且编辑部还有多名副总编辑、助理等,选题是按照正常程序在选题会上公开讨论的,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规范,并非被告一手遮天的新语丝网站。
被告如果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就应当明白——或者说被告即使真的不明白,也可咨询他的法律顾问——媒体实施一项选题计划,从领导到采编人员均属于职务行为,但被告却将矛头指向原告个人,这种行为如果不是对法律的无知,就是为了混淆视听而故意为之。
关于第三个问题。被告称原告与杨玉圣、祝国光“为欢庆肖传国出狱又合作了”。事实上,原告当时既不认识杨玉圣,也不熟悉肖传国,而是去看望清华大学法学院一位患病的教授时偶然相遇,尚有其他多人在场。原告提到相关的报道计划,并不是密谋见不得人的勾当,更与肖传国事件毫无干系。
因此,被告需要举证,证明原告与杨、祝二人如何“为欢庆肖传国出狱又合作了”,“合作”的内容是什么?要达到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既然是“又合作”,那么之前“合作”了什么肮脏的事情?
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由于被告一向好斗成性,在其看来,普天下满目冤家,遍地仇敌,这是一种典型的“迫害狂”特征!
诽谤证据之四:
【以前只批过此人制造假新闻,看来还要搞一个《郭国松涉嫌索贿总调查》。//SCAN2010:@郭国松,典型的小人。在南方周末时,@郭国松向一家企业索要“旅差费”,因为对数额不满足,威胁说要删除一些美誉的段落,引起对方不满,向南周举报,后被南周除出。南周当时还不错,现在是每况愈下。】(方舟子微博,2011年3月31日,见公证书第63页)
被告发出上述微博文章后,截至原告进行公证时,共有71次转发,102条评论。这些依据被告蓄意捏造的事实而发出的所谓评论,充斥着对原告的人身攻击以及恶毒的谩骂和指责(见公证书第63-86页)。
上述微博文章表明,被告毫不顾忌基本的法律底线,凭空杜撰出如此耸人听闻的谣言,试图从根本上抹黑原告,全面诋毁原告良好的职业荣誉,其疯狂放肆的违法行为令人发指!
原告1996年进入南方周末报社工作,是该报第一个专职文字记者,第一个高级记者,长期从事法律报道,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为弱势群体呐喊,不仅是业界公认的学者型记者,而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一向珍视职业荣誉,并无任何不良记录。2004年7月,原告应相关媒体邀请担任常务副总编辑,通过正常辞职的程序离开南方周末报社。而被告为达到诋毁原告职业荣誉、败坏原告正面形象之目的,不惜信口雌黄,向原告倾倒污水,是极其恶劣和卑鄙的侵权行为。
如果被告方舟子是一个具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就应当预见到编造这种耸人听闻的谣言将给原告带来不可挽回的名誉损毁的后果,其侵权性质是极其严重的。但是,被告却放任这种恶性侵权行为的发生,可见其完全是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显然,被告需要的就是这种效果,当被告在微博上发出上述谣言后,其粉丝对原告的恶毒攻击和言辞下流的谩骂铺天盖地,原告为此承受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被告方舟子的这种不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诽谤证据之五:
《法治周末》有关《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报道发表后,被告方舟子利用他创办并实际控制的“新语丝”网站,将原告加入他自己认定的“中国不良记者”名单,注明“防火防盗防不良记者”:
《法治周末》郭国松【造谣、诬陷】(方舟子新语丝网站,见公证书第209、214页)
被告创办新语丝网站,以所谓的“传播科学知识、打击学术造假”为名,挂羊头卖狗肉,逐渐将该网站变成了攻击不同观点者的个人工具,特别是从2005年以来,被告居然“私设公堂”,炮制了一个“中国不良记者”名单,将国内一大批曾经批评过被告、或者发表过与被告观点相反的报道的新闻界人士列入“不良记者”名单,其中不乏在社会上享有盛誉的知名媒体人。这个名单至今仍在由被告不断更新,而进入“不良记者”名单的人士,被控的所谓“罪名”,均是由被告自行认定的“造谣、诬陷、流氓、枪手”等。
如前所述,原告担任执行总编辑的媒体报道被告涉嫌抄袭的问题,是一个典型的职务行为,被告如果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完全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如果认为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可以诉诸法律,追究法人的民事责任。但是,被告却将原告个人当成攻击的靶子,以“私刑”的手段发泄不满。
毫无疑问,中国没有任何人有权“私设公堂”,按照其自行认定的标准,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新闻记者贴上“不良记者”的黑标签,肆意侮辱和诋毁。因此,决不能坐视被告这种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恶性行为。
事实上,被告在新浪微博、新浪博客以及新语丝网站发表的针对原告的造谣、诬陷、谩骂和人身攻击的文章远不止以上几条,仅在新浪微博一处就有几十条,几乎每一条微博都不同程度地含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内容。同时,由于事发时被告的微博粉丝有57万多人,而目前更是接近600万人,使得上述侵权内容得以广泛传播,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透过被告的微博,对原告大肆谩骂、攻击和谴责,其谩骂之下流、攻击之恶毒、谴责之刻薄,几近不堪入目!
在被告疯狂实施针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时,鉴于原告担任媒体主要领导职务,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采取了忍耐态度。但是,被告不仅对原告的善意警告置若罔闻,对违法行为不思悔改,而且又在搜狐微博捏造事实,制造新的谣言,继续对原告进行诽谤:
诽谤证据之六:
【已经告了《法治周末》了。给《法治周末》惹祸的郭国松据称已离开《法治周末》,而且没有哪家媒体敢要他,混娱乐圈去了。】(2013年2月7日,搜狐微博)
被告发出的上述具有诽谤性的微博文章,截至原告进行公证时共有201次转发,123条评论,这些所谓的评论几乎都是对原告的谩骂和嘲讽。显然,被告发表该微博文章构成两种法律后果:第一,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所言属实——即“没有那个媒体敢要他了,只好去混娱乐圈了”——则需要承担捏造事实、诽谤原告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告证明其所言属实,则足以表明被告此前在新浪微博散发的一系列诽谤原告的谣言已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后果,甚至可以上升到刑事诽谤的层面。
由此可见,被告的上述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不予以惩罚不足以彰显法律的尊严,不足以警示被告视法律为儿戏的心态,不足以震慑被告无法无天的惯性!
法律神圣,权利至尊,岂容得被告肆意践踏!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难以想象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现代国家,被告方舟子身为公众人物,难道不明白法律的基本概念?难道不明白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难道被告认为可以无法无天、拥有“治外法权”?
原告从事新闻工作20余年,将职业荣誉视为生命的一部分,倍加珍惜,却因为一起寻常的职务行为,遭到被告的恶意诋毁,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人格评价,而且在新闻界造成的负面效果难以估量,使得原告为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基于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根据《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国松
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