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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3-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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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说的很清楚,有啥好辩的?
第四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军人、劳动知识分子等劳动人民。
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机关———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会议行使权力。
第五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并进行活动。
第六条 从郡人民会议到最高人民会议,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原则,以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七条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对选民负责。
议员失职,选举他的选民可随时予以罢免。
第八条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制度,是劳动人民群众做一切的主人,社会的一切都为劳动人民群众服务的以人为中心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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