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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子诉法治周末、法制网案一审判决:法治周末不侵权
http://news.hexun.com/2014-01-27/161806091.html
中国经济网北京2014年1月27日讯
2011年3月,《法治周末》刊登了一篇题为《方舟子涉嫌抄袭总调查》的报道,后法制网进行了原文转载,因认为该报道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方舟子分别将法治周末报社、法制网的经营者北京法之光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1月22日,北京朝阳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法治周末、法制网不构成侵权,但同时指出法治周末报道方法失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治周末的报道内容均有据可查,且来源可靠不存在疑点,使用词语均为中性,并无贬低、谩骂等对人身进行强烈情感伤害的用语。文章内容系报道他人的判断和有关争论,没有肯定性结论,也没有指称方舟子剽窃。从文章词语运用、文字细节等表征看均不存在诽谤、侮辱情节。
同时,法院对该报道是否遵守中立、客观的原则进行了仔细的审查。法院认为,新闻媒体应尽量报道不同立场的言论,涉及专业技术性的话题应有专业阐释。以此标准,法院认真审查了该报道全文,并指出一些不当之处:第一,文章首版内容涉及方舟子性格特点,与文章调查主题无关;第二,学术剽窃需在专业领域内、依据专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专家评定才能得出基本公正的结论,新闻媒体如果报道,应提供关于学术剽窃认定的专业背景信息,以便给读者独立判断提供依据,法治周末没有介绍剽窃认定的专业性知识,不利于读者分析评判;第三,文章比较集中的汇集了方舟子的否定评价,缺乏相反立场的观点,可能对读者判断产生引导;第四,报道涉及的三篇文章分别成文于1995年、2001年、2006年,时间跨度大、数量低,但汇集在一起发表,读者感受直接鲜明,容易导致碎片化、分散性强、公众关注度低的网络言论的社会关注度瞬间被放大,可能影响读者的独立判断。因此,法院指出,法治周末在上述报道方法和素材整理方面具有一定倾向性。
同时法院指出,方舟子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一方面其在学术腐败、剽窃等问题的主题领域内更拥有强大的话语权,另一方面其属于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需承担较高容忍义务。
纵观法治周末的报道,其动机本身价值是中立的。虽然法治周末报道方法易引起读者误解,但鉴于其公众人物身份和拥有强大的话语权进行回应,相应损害后果可在其回应后有所消除。此外,鉴于在法治周末报道前,方舟子拒绝了法治周末的采访,造成报道信息来源单一化,法院认为其本人对此也负有一定责任。在方舟子人格权利和新闻自由之间进行权衡,法院认为报道方法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还特别澄清方舟子是否存在剽窃行为,不属于案件审理内容,即使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也不意味着方舟子“涉嫌抄袭”的话题被给以确定性结论。
关于肖像权问题,法院认为法治周末使用的照片可以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照片形象好坏判断具有较高主观性,不是权利主张的依据,故对该项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关于方舟子起诉法制网一案,鉴于法制网系原文转载,未对文章进行更改,且该网站不存在明知文章存在恶意或不公正而转载的情形,故法院判定法制网的转载行为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在此两起案件中均驳回了方舟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文由13800138000在2014-02-11 13:02: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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