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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能否查看监控录像的问题,这里有个律师观点。
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福存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物业公司有进行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场有安全保障的义务,而监控就是物业公司实现安全防范义务、商场实现安全保障义务的手段之一,物业公司、商场等公共场所有义务提供监控录像,配合业主、消费者寻找线索。同时小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监控录像是针对小区、商场这样的公共区域,不存在侵犯其他业主、消费者隐私等问题,因此在发生自己权利、权益受损时,业主、消费者有权查看监控录像。
银行作为公共场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样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银行的监控有可能涉及银行金融安全技术的一些秘密。因此,银行的监控录像是不能随便让人看的,除非是内部查看或司法部门查案需要,如果当事人要调看,也只能由司法部门人员用其他工具翻录后才能让客户看。
马律师提醒,市民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调看监控录像的要求被拒绝时,一定要及时报警。民警到场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民警调取并封存证据,即使不能当即调取监控录像,当事人也要让出警人员把“保存录像”的申请记录在案,这样日后涉及诉讼时,如果责任单位再以时间太久、过期为由,不提交录像,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会推定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此外,出事后,当事人也可以立即到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通过技术手段封存监控录像,确保证据不会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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