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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可能也是抄的,但是这篇没有人云亦云,至少算是用脑子认真思考过选择了一种观点~
就是这段,“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能完全市场化,但又许可“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尊重市场的特性。现代社会,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机会应该是平等的,公共资源的分配也应该是平等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承担起公共教育的责任。教育不完全是政府投入,可以吸收私人投资和社会投入,但政府必须从制度上确保私人或社会投入教育的非营利性。否则,教育市场化之后,利益成为教育的唯一指向,则会损害整个教育行业。此时,便需要国家调控的“大手”进行适当的干预。”思考略显幼稚,但是考虑年龄,也是可以理解。不过制定法律的人也这么幼稚,既能不让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又许可民办学校取得一定比例的回报,自相矛盾,我只能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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