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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明天:1988年5月21号周志远被羁押
1988年5月2号,下午14点多,河北省保定市交通局局长周志远从河北保定到北京来耍特权,周志远开着拆了两座的12座丰田面包车行驶至北京收费站时,因拒绝交该交的两块钱而要挟收费站收费员冯瑞莲,构成了妨碍公务罪。

  冯瑞莲:当时他那个车是12座的丰田面包车,应该是交四块钱高速费,他说他这个车是10座的,我们一看是他私自拆除了2个座,最后硬是要我退还他两块钱,那些人说要把我拉走,他们在车上一直在威胁我,我怕他们真把我拉走我也不知道怎么办了,我最后退给了他们两块钱,这件事我一直担惊受怕,我拿着钱箱子,那里面有我一天收的钱,我怕他们把这个箱子抢走了。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掌握了线索之后,1988年5月21号周志远被羁押,5月28号被逮捕。这件事据5月2号已经过去了19天,在这期间周志远住院,媒体已把这件事的起因告诉给了市民。

  在这段时间我们调查取证,当我们得到大量证据之后,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周志远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应该把他抓捕归案,当时周志远的司机,还有一个叫王兵的对这些事实都承认。另外我们现场勘查笔录以及一些书证确实是经过改造的,不是原来最初的行驶证,交通局管这个车辆,所以他们有这个便利条件,为了少交费把之车辆做了改装。

  从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所谓的妨害公务罪,他侵害的对方应该是公务员或公务机关,所以法院认为周志远犯的是妨碍公务罪。

  周志远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把冯瑞莲挟持上车,拉离了工作的现场,显然已经构成了妨碍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周志远并不这么认为,为此他还请到了上海市第一个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李国基作为他的律师。周志远说这个事情可以不通过司法程序,我本人可以给他点补偿就完了,我的行为怎么构成犯罪,尽管我们也跟他讲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你的行为在哪些情节上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他始终对这方面没有认识。

  他一直认为自己只是错误,而不是犯罪,律师也给他做了无罪的辩护。他总是说是因为新闻媒体把我这个事登了所以你们才抓我,我们告诉他我们依据的是国家法律,你的行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构成犯罪了,我们就要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对他的行为以及政策进行了相关讲解之后,周志远依然不认为他是犯罪。

  当时他还是有一点侥幸心理,他还是不认同,他说本来这个事如果你们不管的话咱们俩可能都能成为好朋友,可是偏偏你们来管这事,我说这不是我要管,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如果你不构成犯罪我们当然管不着你,你已经构成了犯罪所以我们才要管你。

  周志远的辩论意见就是他和冯瑞莲是私人之间的事,不是公事。

  他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这是他们的主要意见,他始终认识不到他和冯瑞莲之间发生的事就已经是妨碍公务了。当时这个表情就是满不在乎,我们去提讯他的时候,问他事实的经过他都承认,问到关键有没有推搡的时候他说不是他干的,说是他的司机他们干的,不是我让他们干的,可是他的司机和收费人员都证实了当时他在指挥。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自始至终都是他指示的,虽然他没有亲自动手,当时说起话来也是滔滔不绝,他说这个事说到哪去都不是犯罪。

  开庭的时候他始终坚持这么一点,不是罪行。全国各地的在北京的新闻媒体大概有20多家,都派记者到了现场,现场的摄像机、录音机几乎都摆满了,当时都是微型的录音机,主要是摄像机跟微型录音机,现场旁听的有保定地区的,也有我们本区的,也有一些群众,地方政府的领导,还有北京市的一些群众和领导,当时我们法庭场地很小,所以我们有所限制,当时是丰台法院审的,开庭开了两个多小时,而且这个案子是当庭判决的。

  最后判周志远妨碍公务罪,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为第57条,判处周志远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完了之后周志远就有点急了,他提出了上诉,他上诉到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处他半年。

  这桩案件当年在社会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关注。

  当时群众对这件事比较多的考虑到作为国家公务人员你的特权思想,你管这个你就躲避收费,为了少交费改车子,起因就是多收了两块钱,况且人家还不是多收,当时这件事反映比较强烈的就是觉得作为一个交通局的局长大耍特权,把人家收费员都给拉走了,所以群众反映还是比较气愤的。

  我们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当时群众也都拭目以待,看看你们到底怎么处理,我们最后依照法律根据事实,对这个案子做了有罪的判决,当时炒的沸沸扬扬,老百姓也都看着呢,最后判决出来以后从反映上看也是比较好的,不管你是交通局长还是平民百姓,只要你违法了我们就要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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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价值体现在是否有人需要你,需要你的人越多,你的价值就越大,需要的时间越长,你对别人就越重要,需要我的人请靠近我,不需要我的或者不需要我了的请你离开我。
2014-05-20 22:35:5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54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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