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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法条及释义:第十二条该网址不再展示
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十二条
2013-12-17 13:47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法条】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规定。
“就近”和“免试”是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的核心原则。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避免目前越来越严重的择校问题,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
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位适龄儿童、少年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本法在总则中就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然而,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主要是入学机会上的不平等。原因是我国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不少地方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在经费、师资力量等方面进行倾斜,加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教育资源分配的失衡,也导致了“择校费”和“校中校”等一系列问题,许多家长在应试教育思想指导下,觉得不能使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惜一切代价为子女选择好的学校,进一步拉大了学校间的差距,普通民众的孩子也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此次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时,“择校”成为委员们集中关注的焦点问题。许多委员提出,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适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必须就近按片入学。同时本法在“学校”一章专门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这样规定有利于实现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均衡发展。
“免试”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就近入学”是指: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和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问题。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是中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目前城市的教育管理体制不适应而产生。该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显现并逐渐得到学者和政府的重视。为解决这一问题,相关的部门主要通过各种文件加以解决,政府在部门法规和文件中逐渐明确了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责任制度。 (此文由清流漫石在2014-05-26 06:46:4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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