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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与事实的不符,给农村改革留下了巨大隐患。
现行法律与事实的不符,给农村改革留下了巨大隐患。
1、耕地原本私有,后来法律硬是收归集体所有,并平均分配给村民承包经营,生死与户籍迁入迁出给这种“平均”带来了麻烦,每过几年就得平均一次。可这样不利于长期经营,比如种果树,树还没长好可能就要分给别人了。于是推出30年不变,其后果就是,人已不在地还在,人已成人却无地。以我老家为例,1992年进行最后一次平均分配承包,意味着22岁的人都没有地。
2、给土地确权留下隐患,按现有承包权进行确权,那些无地的人显然不能接受,重新分配,那些长期经营的又无法接受土地被分走。
3、再说房屋,宅基地是祖上留下的,房屋是自己花钱盖的,可所有权却不是自己的。需要指出的是,农村房屋不像城市房屋有所有权,农村房屋按法律仅算地上构筑物,无法颁发所有权证。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冲突可见一斑。
4、按照宅基地集体所有的规定,非村民是无权拥有宅基地的。可现实中却是,祖上留下的宅基地,晚辈虽已是城市户籍或离开本村,可人家依然应该享有所有权。这种事实权利是合理的并被村民接受,但是却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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