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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是认死理的弱者,我同情她,这段关于她女儿案子的文字,我觉得说的挺有道理,所以,目前围绕她发生的有些事我搞不懂,也不理解。法律不就是维护公正的吗?法律难道不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法律难道可以成为工具?
2)隐私保护
唐慧照片是否可以公布;乐乐近似于公开状态。
浦志强:公告事件人物的照片有需要时可以公布。但是对于受害者本人来说,媒体有义务回避,有义务在公共利益及社会诚信上把握道德边界。此案件对于受害本人来说,媒体的一次次提问对于基础事件的提问没有必要,这个事件大家都知道,这是作为媒体人首要了解的东西,让事件本人不断回忆对于她来说是种不断的二次伤害,我觉得媒体人在此问题上应该有所提问技巧,以减少对当事人的伤害。
3)证据使用
直接证据的如何使用?廖隆章所谓捡到案卷是否可以作为直接内容公布(要不要核实?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可以大肆微博传播)
浦志强:首先,我不是不相信案卷,而是质疑"捡到",这个"捡到"让我"羡慕"也至少对"捡到"持怀疑态度。对于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可以使用,我觉得媒体人对于某些质疑应该更加警惕,至少所谓的案卷是否经得住"自己"的拷问。
职业操守如何规范
1) 未成年人权益如何保护
未成年人新闻报道如何规范?
浦志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新增规定可以视为对媒体新闻报道的规范与限制。比如,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它从源头上保证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个人及犯罪信息不被公开传播。问题是,很多媒体从业人员对新刑诉法中有关涉案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变化不清楚,导致报道尺度过宽,使涉案未成年人隐私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2) 媒体如何参与非公开案件报道
涉及强奸案基本都不公开审理,媒体如何报道内含和外延。
浦志强:媒体对于新闻事件的追踪毋庸置疑,但是应该具备最基本的媒体伦理。不应该出现报道猎奇,从而造成对新闻事件中当事人的二次伤害,媒体应该懂得如何在新闻事件中摸索一个更好的提问角度,提高意识和涵养。 (此文由自在山林中在2014-06-14 16:35:2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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