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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香花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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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强迫乐乐的,和参与轮奸乐乐的人,都应该死刑,至少应该五六个死刑。
按照现行法律,强奸可以算是恶性刑事案件了,

轮奸,属于强奸罪里情节恶劣的

用暴力手段也属于犯罪情节恶劣的

强奸幼女,更属于情节严重恶劣的

受害人生理创伤:反复发作无法治愈的顽固性病,属于后果严重

心理创伤:心理应激反应,属于后果严重

案发后利用职权违法迫害受害人家属,除去对家属的违法之外,属于态度恶劣、妨碍司法公正

暴力手段+强迫+轮奸+幼女+受害人生理、心理无法治愈的创伤+犯罪分子嚣张的侵害受害者家属+犯罪分子狱中作假逃避法律制裁。。。。。

不判死刑的依据是什么?难道是因为受害人还活着???

奇葩国度的奇葩法律

还有一群跟着叫好,说不应该判罪犯死刑的奇葩人类

什么叫尊重法律,法律面前若真是一视同仁,我们会尊重法律,

在法官手里法律变成猴皮筋,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执法的人尊重法律了吗?????????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丁香花2009》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14-06-14 18:39:5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81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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