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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正式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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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14-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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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有个电力烧伤责任区分的问题
一亲戚,在野外钓鱼时不慎被高压线烧伤。现在官司到了责任区分的时候,有个问题搞不清楚,希望有经验的人能指点一下:
钓鱼所在的地方是孝感市的一个郊区(算是孝感市的一个区),是一个鱼塘,两边是田地。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对施工规范如下:
对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规定如下:
线路经过地区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居民区 6.0 6.5 7.5 8.5 14.0
非居民区 5.0 5.0 6.0 6.5 7.5
交通困难地区 4.0 4.5 5.0 5.5 6.5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现在请武汉的专业机构测得的距离是6.1米。
问题是,像这个地方,应该算是居民区呢,还是非居民区。肯定不应该算作交通困难地区。
请知情者指点一下,谢谢。或者打过这方面官司的律师可以跟我联系 (此文由爸咪在2014-06-16 16:09: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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