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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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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分:8398.3 |
注册日期:2003-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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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位高邻,给参谋下!我要打个房屋买卖的纠纷官司,看看下面的起诉书,给指点下。
起 诉 书
原告:XXX 男 汉族 1979年07月31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 XX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
被告:XXX 男 汉族 1977年12月16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X
住址: XXXXX 联系电话: XXXXXXXXX
第三人:三河市爱家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智堡
门店名称:上上城第三季爱家置地
经办人:XX,电话:XXX;XX,电话: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方;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上履行合同,三日内付清房屋尾款人民币540000元给原告;
3、请求法院依照房屋买卖合同,判处被告因逾期违约的赔偿金给原告,每日赔偿金为全款人民币910000元的万分之五人民币455元,从2014.5.12日为起始日期,一直到被告付全款的给原告的日期为止;
4、本案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9日,原告经三河市爱家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间方)介绍,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中兴和园7号楼1单元403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910000元整,被告于当日交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10000元。
原告同意,被告的首付款人民币360000元在2014年1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剩余购房款人民币540000元在银行放款之日有银行交付给原告。被告在2014年1月24日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给原告。由居间方来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贷款事宜。
根据居间方出具的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正常流程为:买方申请贷款,买方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简称面签),办理房屋过户,卖方交房,领取新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放款。但执行房屋买卖合同实际情况如下:2014年4月23日,原告、被告、居间方一起到中国银行廊坊大厂县支行办理面签手续,被告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2014年4月25日银行通知第三方贷款审核通过,2014年4月28日,原告、被告、居间方一起到河北省三河市房屋管理局燕郊办事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给被告人的妻子XX。原告与被告和第三方约定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后,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给中国银行廊坊大厂县支行的手续,以便由银行发放贷款转账给原告。2014年5月12日,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已经下发,居间方带着被告到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大厂县支行办理房屋手续,但是被告拒绝办理房屋抵押手续,理由是银行贷款利率过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告知被告贷款利率高时银行的政策问题,与被告做抵押贷款支付给原告房屋尾款是两个独立事件,被告继续拒绝做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居间方多次电话沟通,被告亦均以银行贷款利率高为借口予以拖延;原告也多次电话与被告沟通,被告也是均以各种借口予以拖延。2014.6.2日原告和居间方一起到被告家中,与被告耐心商谈,告知被告拖延已经属于违约,要求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抵押手续,被告依然拒绝办理!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拒绝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概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导致该房屋至今未能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原告迟迟拿不到银行放款。
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第七条违约责任的条款,因逾期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逾期在三十日之内的,每逾期一日应当赔偿房屋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赔偿金。逾期超过三十日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出需要支付三十日的赔偿金,还应当于解除合同通知送到之日起三日内,按照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时至今日,被告作为违约方逾期已经超过三十日,请法院判决被告违约,判决被告三日内付清房屋尾款人民币540000元给原告,并且被告因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给原告造成损失,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金为每日赔偿金为全款人民币910000元的万分之五人民币455元,从2014.5.12日为起始日期,一直到被告付全款的给原告的日期为止。
原告出售此房屋实在是因为着急用钱,而被告迟迟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不进行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致使原告无法拿到房屋尾款,给原告造成了诸多损失,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被告三日内付清房屋尾款给原告,并且被告赔偿原告赔偿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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