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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史:秦香莲和陈世美离婚案
陈世美和秦香莲案,如果一开始进入到包公的诉讼程序,陈世美是可以提出离婚请求的。
因为古代对男方提出离婚的条件非常宽松。
古代男人提出离婚要求,即“七出”,只要违反一条,女方就要被‘修’回家:
七条是:1,不顺父母(其实就是父母要求离婚就可以,参照焦仲卿、陆游唐婉);
2,无子(古人不管生男生女是谁造成的,一律算女方责任);
3,淫佚(这个要抓到男方是谁);
4,嫉妒(其实是不能反对丈夫再娶小妾);
5,恶疾(养不起);
6,多言(其实是指女方不能挑拨离间夫家的关系);
7,盗窃(是指不能私拿丈夫家的东西)。
对照这七条,秦香莲都没有违反:
秦香莲是一直把陈世美的父母养老送终,然后带着她和陈世美的一男一女(东哥春妹)找来,
陈世美抓不到谁给他带了绿帽子,他的本家也不会给他作证,说秦香莲如何不好。
还有,古代也在一定条件下保护妻子的利益,既“三不出”:
1,公婆不同意离婚,仅丈夫同意没用;
2,贫贱夫妻至富贵后不能离婚;
3,女方离婚如果没有娘家可会就不能离婚,丈夫必须养着。
这三条陈世美都被完全限制住,所以《秦香莲》这个故事,古人编的非常周全,在法理上滴水不漏。
而且秦香莲死死占着原配的位置,逼着陈世美和她动刀子。
我们现在的婚姻法制度,只要陈世美坚决离婚,秦香莲是没有办法的,最多就是多要一些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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