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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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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1. 绑匪构成绑架罪,被害人的主观认识,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犯罪嫌疑人已经实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因故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被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赠予。绑匪当时扔钥匙的行为,并非其主观上希望赠予被害人汽车的真实意思表示。
3.被害人不可能因为绑匪把车钥匙扔给她的行为,就能合法取得该汽车的合法所有权,这个与问题2同理。
4.即便绑匪抛弃车辆而去,被害人也不可能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车辆合法所有权,我国民法没有先占的相关规定。
5.被害人以某种条件要挟绑匪要车属于敲诈勒索的行为,不属于抢劫行为,抢劫罪的关键点要看是否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即便被害人存在敲诈勒索绑匪的行为,但是否就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个有待于司法实践中各方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做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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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
路还很长;
远景是光明的,
征程是曲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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