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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记者张在欢通讯员三法研)今年1月份,王某冬开车到三水广场易初莲花购物,购物后取车时发现车被盗。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将广场物业管理公司、易初莲花等四被告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三水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水广场物管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与失主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并已警示,对被盗车不负保管义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据了解,今年1月15日晚8时10分,王某的儿子王某冬驾车到三水广场易初莲花购物,在商场保安的引导下将车辆停放在该商场提供给消费者专用的三水广场西门停车场内。15分钟后,他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辆被盗,随即向西南派出所报案,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报案,当地派出所警员到场处理并立案侦查,至今案件未破。因王某此前将他的海马小汽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三水公司投保了车辆盗抢险,保险公司向王某理赔了54163.2元。8月30日,财保三水分公司将三水广场物业管理公司、三水易初莲花等四被告告上法庭,认为四被告应对被盗车辆负责。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车主与被告之间并未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被告三水广场物业管理公司虽提供了停车场,失窃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但并非提供有偿服务,而是三水广场提供的一种便利措施,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停车场周围已有提示“只提供场地,不负责保管”的警示,已尽到了法定义务。失车人王某冬没有将代表其车辆所有权的凭证交付被告,车辆没有发生占有转移,因此不能证明失车人与被告物业公司之间建立起保管车辆的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三水广场物管公司对被盗窃车辆不负保管义务。
易初莲花为招揽顾客而提供停车方便,其主要义务是提供顾客购物消费所必备的条件,并不能据此推论其承担保管车辆安全的责任。原告财保三水分公司以被告三水易初莲花提供停车服务即应承担保管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财保三水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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