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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可以是公权主体吗?
第七个问题,物业公司没有强制措施权。
因为物业公司是公司,是企业法人,是市场的主体,从法律上来讲,他是私权的主体,与之相对应的公权主体,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公权的主体,相比之下物业公司肯定是私权的主体。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是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服务来获得相应的收益。所以,物业公司与其它企业一样,没有强制措施权。强制措施权是公权力的表现,所以不能够停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停止服务这种行为。业主通过服务合同进行的约定,如果业主拖欠什么费,我就有权利停止服务,我觉得物业公司不应当有这种抗辩权,不应当有这种对抗权,业主拖欠费用,你享有的是追偿权,但不应当停止服务。像北京政府对相关公司都有过要求,当然这种要求是作为政治层面的要求。我想作为法律来讲,就是因为你没有强制措施权,你这种服务有一种社会责任。企业不仅仅是为了获取利润、追求效益,还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就表现在(业主)欠你的钱可以,你也不能停止服务。那他欠你的钱就白欠吗?法律有规定,你可以通过正当途径来追偿。比如说诉讼,当然也可以采取其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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