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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肖律and观里其他律师、懂法律的朋友们一个赡养老人的问题
我老家一个亲戚的事情。是这样的,老爷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前些年呢,两个儿子约定,老大管老爷子的吃穿用度,老二管老太太。女儿已经出嫁,所以没女儿什么事。但是二十年来,老两口一直是跟老二儿子住在一起,中间老大偶尔也给买过衣服、老爷子生病时也给老爷子掏过药钱(老爷子没生过大病,都是头疼脑热的,在村诊所包药),但实际上,大部分的穿衣服和买药钱等日常开销都是二儿子负担的。前年老爷子去世了。老大就以老爷子是分给自己的为由,拒绝再管老太太。
去年二儿子代理老太太要告老大儿子,经乡里调解,老大同意每年管老太太三个月,但是只管了一个半月(就是把老太太接自己家住了一个半月),今年又不管了,只同意轮到自己时,一天三顿给老太太送三碗饭(意思是让老太太一直住老二家),老二不同意,现在又闹上法庭了。
我想问问,哥俩的这个约定有效吗?能因为哥俩约定一个管老头一个管老太就不管另一个老人了吗?如果约定有效,老二能以自己实际上赡养了老爷子为由主张老大也得管老太太吗?现在老大积极找证人证明当初分家时说过自己只管老爷子,弟弟管老太太这件事。
我觉得,就算两兄弟有约定,但是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吧?我这种想法是对的吗?麻烦大家给些专业性意见吧。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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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浮生偷得半日闲,芍药居前吾种田。采菊东篱西山下,是非功过一淡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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